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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中国证券市场批判-第33章

小说: 中国证券市场批判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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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非常同意张先生的分析思路,但我很难同意张先生的结论。张先生的推理中其实隐含了一个假设,政府是中立或比较中立的。但在我们看来,改革中的政府根本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中立的。政府是什么?政府难道是几个出于某种改革理想的道德高尚的人吗?仅仅是中央政府中一个价值中立的精英集团吗?显然不是。我们不能说盘据在权力链条各个环节中既得利益分子有明确的合谋,但他们对那些有利于保留和扩大自己既得利益的决策绝对有天然的默契。这就是左右中国证券市场的最大力量。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中国证券市场的泡沫为什么越吹越大,而不是越吹越小。虽然我们也看到,曾经屡次有使泡沫变小的努力,但都始终不能改变“变大”的趋势。在“银广夏”和“康赛”的黑名单中,我们看到的几乎全是各类政府和准政府官员,这很能说明问题。但这决不是特例。只要愿意睁大眼睛,我们就很容易发现,在每一个丑闻背后都有“权力”的影子。这大概已不是什么秘密。很明显,在表面上波诡云谲的股市的幕后,有强有力的“权力”之手在按自己的意愿洗牌。
    那么,中小投资者为什么愿意参与这个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游戏呢?在这一点上我也不能同意张先生的结论。中小投资者既无垄断权力,又何来寻租之说?即使由于在股市中股民比较集中,客观上形成了某种“集体投票权利”,但也绝对与寻租无缘。况且,股民与非股民之间的再分配也远远没有张先生想象的那么大。我不否认,有中小投资者赚了钱,而且还有人赚了大钱。但这种财富并非是政府注入的外部资源,而是来自后来的中小投资者。这不仅与我们的经验相符,在理论上也同样可以得到解释。要知道,股市不是一个玩一局就玩完的博弈,而是一个在时间上对未来开放的游戏,它永远有未来。那些幸运的中小投资者用从后来者身上赚到的钱告诉后来者:看,你也可以跟我一样。人们是乐于相信这类并不可靠的神话的。而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数较小,“后来者”的队伍相当庞大,所以这个击鼓传花的游戏还在玩。从总量上说,中小投资者在这个市场中的“投入”要远远大于“回报”。“权力”只需要投入非常少量的资金就可以塑造足够的“赚钱典范”和“资本英雄”,以吸引大量社会资源(不仅仅是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参与并维持这个游戏。
    我的观点非常明确,“权力”在不断推动各种资源注入股市的同时,在中国证券市场中攫取了远远超过其“投入”的资源。操纵这个过程的就是转型社会中有着强烈“利益再分配”冲动的权力。这个逻辑虽然冷酷,但却很接近真实。实际上,有心者可以留意一下,在证券市场每一个暴富的故事背后,是不是站着权力或接近权力的人。中小投资者的参与和存在不过是为这场台面下的游戏增加了不容置疑的合法性而已。“权力”以及“权力资本”非常清楚,任何私欲(这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都必须假以“公众”神圣的名义,它们必须首先混迹于“公众”的喧嚣声中。中小投资者不过是“权力”对抗可能到来的道德审判的某种“证据”,如果末日真的来临,中小投资者就可能进一步沦为人质。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小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中所收取的最多也只能算是替人“洗钱”的微薄的中介费用。但总有一天,这种中介费用也可能会拿不到。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很容易明白现实中的股市在中国改革中的定位,它能也只能服务于转型社会“利益再分配”这个压倒性的“功能”;它是也只能是完成这个“功能”的洗钱场所。这;就是中国股市与中国经济、社会体系之间关系的全部秘密。
    成熟证券市场之所以能够达到“比较理想的”有效配置资源的状态,与它外部权力“比较理想的”分配状态是对应的,所以,要想中国证券市场逐渐接近“比较理想的”状态,就必须首先改变中国证券市场外部的权力分配结构。舍此并无其他的捷径。
    中国证券市场与国有企业:一个历史的迷误抑或是另外一个借口?
    谈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我们就特别需要谈到中国股市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因为这里面充满了迷误。
    在谈到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时;许多观察家尤其是海外观察家几乎都一致认定;国有企业是造成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梁定邦先生在近期的一次谈话中;就将国企问题列为第一项。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就像我们在上面已经论证了的那样,中国证券市场是服务和服从于转型期的“利益再分配”逻辑的。如果国有企业上市筹资是这种“利益再分配”的一个目标的话,那它也绝对是一个非常非常次要的目标。或者说,它只是掩护“权力”进行“利益再分配”的一个借口(所谓社会保障的需要也同样),一个达到主要目标的手段。事实上;明确提出股市为国有企业融资的政策也只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在1998年明确提出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政策目标之前,这种声音在证券市场中一点都不响亮。1998年之后,由于国有企业脱困已经具有了时间上的紧迫性和强制性,中央政府对股市的依赖开始变得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盘踞在股市中的各类权力资本自然非常乐意迎合这种需要,以为股市争取更大的合法性,拉大旗,做虎皮。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为国有企业筹资才成为“维持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另外一面更加神圣的旗帜。不管这个目标是否神圣,到目前为止,它还仅仅是一面旗帜。
    1998年以前,在国有企业上市趣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笑话:我们的钱根本用不完,之所以上市是因为政府觉得我们是惟一拿得出手的企业。1998年之后,这种笑话变成另外一个版本:为什么上市?骗钱呗!
    我想要澄清的是,中国股市从来就没有“真心”把为国有企业筹资当成一个目标,有了这种动机,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服务当然只能流于形式。我想,我的意思已经很明白,我是在提醒大家注意,必须警惕下一个更加有“道德正确性”的口号:股市为社会保障服务。
    什么是信用
    ——在一个普遍失信的社会中,你能期望中国股市单独成为信用的绿洲吗?
    什么是信用?许多人都可以得出自己的解释。但在这里,我更愿意强调信用作为一种文化的意义。从文化上说,信用是指人们对成文契约和不成文契约一种普遍的、自动遵守的状态。所谓“自动的”是指,人们在守信时根本不需要复杂的算计过程,文化早就告诉他,这样做是好的,是成本最低的,是会得到报偿的。除去了这种复杂的中间计算过程的行为,就会成为一种习惯,而当这种习惯弥散于社会所有的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时,就会构成一种普遍的文化行为。作为文化上的信用,有两点特别重要,一是自动,二是普遍。社会之所以要形成文化,乃是因为文化的行为是一种成本最低的行为。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人们都能借钱还钱,就省略了打官司的巨大的中间成本。
    如果社会中的少数人(注意我强调的是少数人)不遵守普遍认同的文化规则,就必须有作为制度的某种强制性手段出面,使这些人受到惩罚,付出代价。以维护这种低成本的文化运行。很显然,强制性手段是作为文化的一种辅助手段出现的。它只针对少量的、不经常出现的违规行为。是一种高成本的运行方式。比如像银广夏、亿安科技这样的公司,只要有一个就够股民和证监会受的了。而与这种高昂的惩治成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你可能根本拿不回什么,他们早就打算破产了。哪怕你使用最严厉的惩罚措施,让它付出再高昂的代价。
    必须明确,中国证券市场的普遍的失信行为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只是中国社会文化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反映。你很难想象在一个讲求信用的社会中,会出现中国这样的证券市场,反之亦然。如果社会中与股市中都存在强烈的失信文化,其结果必然是它们的相互强化。
    客观地讲,中国社会中的失信状态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泛滥。这里面的原因非常之多。但我想指出一个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关键的少数”的失信。建立一种文化的最便捷的方式莫过于“关键的少数”的示范。所谓“关键的少数”就是指社会中特别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群体和人物。而中国恰恰在这里被导进了失信文化的陷阱。看看我们的社会里哪些集团和人物可以不讲信用吧。恰恰是那些国有企业,权力资本,恰恰是许多“成功人士”和“大人物”,恰恰是那些与“权力”有着各种密切关系的集团和个人。正是他们可以借债不还,可以该破产不破产,可以不讲信用而不受惩罚,甚至获得巨额奖赏。正是这批“关键的少数”的恶劣示范,才导致了弥漫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大面积的失信文化。“关键的少数”之所以能够得逞,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对“关键的少数”的制度软约束。但这已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精英分子都不对“失信”抱有耻辱感甚至沾沾自喜的时候,你能指望其他人恪守信用吗?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老百姓对此没有任何道义上的责任。最近的一个农村调查的结果表明,中国农村个人之间的借贷非常流行,但失信情况却极其少见。这与我们主流文化中的失信趋势形成了鲜明对照。对此,中国的文化建设者们真的应该感到耻辱。
    如果我们把正在讨论的信用作为一种普遍的文化规则的话,那么在中国,信用就根本不存在重建的问题,因为它压根就没有过。在我们的文化中,你即使可以找到某种可以转化为现代信用的文化因素,但你绝对找不到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信用文化。因此,我们必须提醒自己:我们不仅仅需要在股市里做修修补补的工作,更需要给全社会提供一整套公民文化。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公民文化才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最坚实的基础。这是一项长期和极其艰巨的事业,容不得我们有半点沮丧,文化的演进向来如此。


第三部分 券商的化装舞会第43节 症结在市场之外(2)

    在我看到的一篇文章中,陈彩虹先生提供了一条建立这种文化的路径。他的基本观点是“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与执行权威”首先在中国股市中建立信用秩序,然后再将这种秩序扩展到全社会中。在陈先生那里,这种从股市内部做起的办法叫做“以小搏大”。但问题是这种“以小搏大”的方法失败的概率相当高。第一,“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和权威”是否中立。我想我的这种疑问是有经验和理论两方面的根据的,如果外部的权威不能中立,股市显然也无可奈何。第二,法律制度的确立与执行是需要文化中普遍的“支援”意识做基础的,没有普遍的文化认同,法律不可能有权威,更谈不上执行了。所谓“法不责众”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失信”是一种众人的行为,你就很难对这种行为进行法律惩处。起码,你缺乏某种实质正义的支持。换言之,惩治“失信”的法律在普遍的失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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