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木彬光破戒裁判-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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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早晨,就在国营铁路山手线目黑站附近的旱桥下边的铁道上,发现了东条宪司的尸体被火车轧得七零八落,真是叫人惨不忍睹。
听说若是熟练的司机,从微小的震动中,就可以感觉得到火车轧过了人的身体。若是特别敏感的司机,连轧过的是活人还是死尸都能分辨出来。这可能是多年养成的特殊感觉,这种事情,我是无法加以可否的。
据说这列货车的司机在有所感觉的刹那问,条件反射地看了看表,时间是两点十一分。
我想这是可信的。
当然,对死尸立刻进行了解剖,结果断定是“死后轧断”。
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是自杀还是被遗弃的他杀尸体,是困难的。这在下山事件①中,也是成了大问题的。即使列车轧过叫是死尸,也不能排除是自杀,固为若是在列车通过以前从早桥上边跳下去的话,十成有九成九是要立即摔死的。摔死以后被火车轧过去,解剖时不会有生体反应,连我这个对医学完全外行的人,也是很容易理解的。
解剖的结果,推定死亡时间是在夜里十一点前后到凌晨两点左右之间。当然,这种鉴定是不能准确的断定是几点几分死亡的。把死亡时间限定在三个小时左右,要算是相当精确的了。
但微妙的是,推定死亡时间和列车通过时间相重复。列车通过时间两点十一分当然包括在“两点左右”这一概念之中。至少从医学上不能证明死者不是在火车就要通过的时候从旱桥上跳下去的,现在还没有发现他非在这里自杀不可的理由。要不是忽然发起疯来,说他是自杀身死,那是不可想象的。
旁听审判的时间长了,对“犯罪的人不是做得过火,就是做得不够”这句话,就有一种实在的感受,今天这个犯人的确是做得过火了。
死人身上的手表、钱包、名片和其他可以证明身分的东西,全被拿走了。这大概是想伪装成强盗杀人。但是,警察根据死者穿的西服上绣的名字和服装店的标记,在当天下午七点左右,查明了死者的身分。
康子立即被带到警察局的搜查总部。这种情况,若是有经验的搜查人员,马上就会看出破绽,但这次却叫她蒙混过去了。
这大概是因为她有一套新剧演员的训练,感到这是一生难得的机会,于是倾注全部心血,施展了高超演技的结果。
警察方面还是感到这个女人有些可疑之处,于是对她进行了彻底的调查,但怎么也没有发现足够逮捕她的证据。
时间过去了一个多…月。这期间,搜查人员也不是没做工作,大概是因为康子和村田和彦特别警惕,从那以后一次也没有会面,所以一直没有发现什么线索。事实是村田和彦用他的自用轿车把死尸从东条家拉到旱桥那里去的。搜查总部也推断是用自用轿车运去的,但不可能确定是用的他那辆自用轿车。
同时,村田和彦和康子的私秘事情从未被任何人察觉。他们两人若象现在这样坚持下去,从村田那里秘密是不会暴露的。
当然,在这段时间里,搜查总部对被害人公司的同事、业务上的交易对象、他的情人等,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好象也发现了一些细微的问题。人是理智的,但也经常有不理智的一面。象这样取特定的一天作一个断面来看,好象也出现了一些不可理解的地方,但并没有发现具有重大嫌疑的人物。
搜查总部对村田和彦这个人物开始产生怀疑,是在第二次杀人事件发生以后的事。
老话说,死人的灵魂要在自己家里呆上四十九天,不离开屋子。普通病死的人若是这样,象这样被虐杀的人就更不用说了。在这期间,一直装作什么都不知道的清白妻室的康子,每天夜里都被恶梦和幻觉苦恼着,精神逐渐变得恍恍惚惚,是可以想象的。
第一次事件过去三十天以后,康子和村田之间的幽会,好象又开始了。这时搜查总部对康子的盯梢还没有撤销。
即使一次两次把盯梢甩掉了,但他们两个人的关系,是注定迟早要被发现的。
但是,还没等到警察发现他们之间的事,这两人之间就发生了危险的自我毁灭的事件。
康子那疲惫不堪的神经,恐怕不能再把秘密继续保守下去了。根据起诉书上检察官的推断,二月二十日夜,村田和彦终于杀害了康子.把死尸又扔到了同一个地方。
不能说他从一开始就有杀死这两个人的意图。第一次杀人,他们当然是错误的,但那是事情挤到那儿了。假如他们当时就去自首,根据那种情况,说不定会被判处“过失杀人罪”也末可知。
但是,把死尸遗弃到别的地方去,就要被判处杀人罪了。根据我的经验,犯了罪没被发现的人,十有九个要犯新的罪行。
村田和彦这时的心境,是一不做二不休。过去的爱情,现在变成了憎恶。他诅咒把自己拖进目前这种境遇的女人,他也许妄想过除掉这个女人自己就可以得救。总之,犯罪的人是容易陷入自以为得计的危险的妄想中去的。
罪行在同一个旱桥地方重复出现,照老辈子因果报应的说法,也许是东条宪司的阴魂附体把犯人拉到这里来的。
村田和彦的神经,即使不象康子那样受到严重刺激,恐怕也失去了正常。在进行了第二次行凶,罪行将要败露的时候,精神陷入了半狂乱状态,应该说是正常的观象。
康子被杀的当天,和村田在有乐町的茶馆见面的事,正巧被她的从堂兄弟津川广基看见了。这莫非是老天爷的安排吗?
津川老早就是一个新剧迷,村田和彦的名字他是记得的。他开始可能对康子和村田的关系并未介意,善意地认为,村田大概知道康子过去与新剧界就有关系,两人偶然在银座或共他地方相遇,在一起喝杯茶,这也投有什么。第二天发现康子尸体的时候,就随便打电话告诉了村田。
可是村田的反应,却象是发了疯似的。他这时一定是误解了对方的善意。
津川广基大概也感到有些蹊跷,于是马上报告了警察局,说这里边好象有问题。
第一次事件尚未破案,又发生了第二次事件,对此感到恼火的搜查总部,立即展开了活动。
两个刑事警察立即赶到村田和彦家里,但他已经不见了。邻居的主妇和他家通勤的女仆作证说,那天早晨看见他颤抖着身子钻进自用轿车里去了。
对村田家进行搜查的结果,发现了康子最近的照片和有温泉标志的旅馆②“若叶庄”的火柴。刑事警察马上带上村田和康子的照片奔往座落在千'馬太'谷的“若叶庄”,在那里证实了他们两人在这家“若叶庄”旅馆胡混过好多次。
对东条家进行搜查的结果,发现了好几封村田和彦给康子的情书,这是东条宪司被杀后进行家宅搜查时末曾发观的,当时大概是康子巧妙地藏在什么地方了。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搜查总部断定村田为嫌疑犯,是理所当然的。
村田的汽车,当天晚上就被发现了。是巡逻岗哨看到蒲田附近的空地上扔着一辆汽车,感到可疑,于是查对车号而发现的。
在这附近,马上布置了警戒网,但是他没有再回来。搜查总部推断,是他自己已经没有力气开车,采取其他办法逃走了。
在第二天中午时分,村田在热海的锦浦被捕了。这也是意想不到的好象是命里注定的结果。
为别的事情到这里来的一个刑事警察,发现了迈着幽灵般的步子走在悬崖边上的村田。
他是想自杀——这是警察的直感。当然,大白天从这里跳下去自杀的人是不会有的,多半都是白天事先查看一番,等到夜里再来。等村田走到安全的地方,警察才向他打招呼,这种周密的考虑是出自警察职务上特有的警惕性。
村田和彦一下子脸色变得刷白,拔起腿就跑,想从绝壁上跳下去。
这时警察往前一蹿,一下子把他推倒在地。警察的动作再慢一秒钟,他自杀的企图就会成为现实,而这次裁判也就不会有了……他马上被带到热海督察署。不到一个小时,就查清了他就是正在追缉的杀人嫌疑犯。警察马上到他住的旅馆,扣留了他的所有东西。
立刻用电话和东京搜查总部取得联系,当天就把他押送回东京去了。
但是,村田和彦坚决否认他的罪状。和康子的肉体关系虽然一口承认下来,但对罪行矢口否认。他承认的唯一罪行,就是用自己的车把东条宪司的死尸运到旱桥,从那儿把尸体扔到铁路线上的事实。
根据他的申诉,杀死宪司的是康子,而他自己与杀人毫无关系;至于康子的死,他更是一无所知。
但是,警官也好,搜查部的检察官也好,根本不相信他的申诉。他本人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都不能丝毫影响对他提起公诉……天野检察官宣读的起诉书,是以法律术语压缩得很简炼的,事情的梗概,大体就是这样。
①一九四九年七月五日,国营铁路总裁下山定则上班途中,经东京日本桥三越百贷公司后,去向不明,六日在常盘线北千住站和绫濑站之间,发现被火车轧死的尸体。当时国营铁路正在裁减工人,传说纷纷,至今原因不明。——译者注
②在门口的招牌上画着温泉标志的旅馆,这种旅馆是供男女情侣住宿的旅馆。——泽者注
第四章
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这好象已经成为定论。
从事件发生到最后判决,需要五年、十年岁月的例子,并不稀罕。当然,除因被告病体垂危停止公审者外,第一审是绝对不需要那么长时间的。但上诉、上告、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等程序返来复去,是很费时间的。费了十年的时间还不能结案的“松川裁判”,就是众所周知的例子。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在外国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比方拿证人来说吧,他的记忆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对多少年前的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事情,要求连细节都要记得,一般人是办不到的。结果,使得必须立足于事实之上的裁判,变成沙上楼阁的危险,不断出现。
在法官当中,也有人皱着眉头说,这样是不行的。据我所知,第一个说这种话的,是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审判长岸盛一先生。
“与案件的数量相比,法官人数本来就不够,再采取拖延的办法,那只有使积案越来越多。法庭不是公布搜查记录的场所。在自己家里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在公审庭听取双方的辩论,据此得出自己的判断,才是正道。应该把用眼进行裁判,改为用耳进行裁判。”
岸审判长从这种信念出发,实行了“集中审理方式”的裁判。一个案件的审理,尽可能不拉长时间,根据情况也可以天天连续进行审理,以期裁判能够迅速结束。
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立即收到了效果。甚至连杀人案件的审理,也出现了三次结案的刨子。
东京地方法院的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效法了这种办法。在法学界称他们为“新刑事诉讼派”,吉冈锐辅市判长也是这派中的中坚人物。
“破戒裁判”是在嫌疑犯被捕四个月以后开始审理的,在很短的日子里就结束了审讯,就是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的成效。这个案件也是连续开庭审理了四天,就结束了事实审理阶段。实际上是延长了一天,但这在需要多数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是常有的事情。若是象往常那样,审理进行得拖拖拉拉,说不定会得出另外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