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兴衰探源-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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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种歧视,则跨国公司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中的具有超额利润的领域。当然,还有一些领域,其中市场狭小,以致任何企业都难以按经济规模进行高效率的生产,从而该领域内只能容纳少数企业,甚至只允许一个企业存在(即所谓 “ 天然垄断 ” )。但这类市场的情况与其说是一种规律还不如说是一种例外,而且实际上(与许多经济学家的直觉相反),甚至这类市场有时也不能排除其他企业的侵入:借用威廉 · 鲍莫尔( William Baumol)等人的话说,它们也是 “ 参与竞争 ” 的。
在短时期内(有时在不太短的时期内),即使允许其他企业自由进入,有些原有企业仍可获取超额利润,甚至是巨额利润。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新进入该领域或模仿某种活动的企业要想获取同样超额利润的机会,还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至于有了机会之后,要掌握新生产方式的诀窍,或要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了。这一现象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但作者的判断是:短期内获取超额利润(有时与短期的垄断行为相联系)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而且其普遍程度如此之大,以至有些读者甚至怀疑前述自由进入的条件是否无关紧要。但究竟是什么因素产生了这些超额利润?最显而易见的因素就是某种技术进步--如发明新工艺、消费者的新需求、廉价的生产方法,等等。而且,由于进入某领域与模仿某种活动的难度愈大而产生的超额利润率愈高,引起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技术进步的报酬也就愈多。实际上,正如作者在其他著作中曾指出那样,在完全自由的经济体系内,由这类技术进步推动的经济增长率有时会高到引起社会的分崩离析的程度,从而付出重大代价。然而,这是另外一个复杂问题,它并不影响本书的基本结论;因此作者不拟在此详加讨论。
(八)
至此有必要提醒读者:除以上讨论的技术进步动力之外,还有另外一些因素能影响经济效率,但并不影响其增长速度。这一点似乎与一些人的直觉相反,因此有必要加以说明。试考察如下的假想情况:设有两种经济体系,其中除去一个方面之外,其余的条件完全相同。第一种体系中不存在分利集团,而第二种体系内有一大批这样的集团,其成员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国民生产,而这些集团所采用的分利手段使总产出大大下降。如果第二种经济体系内的这些分利集团在任何时期都按照不变的分利比例使总产出下降,低于优化值,则该经济体系内的人均收入较低于前一体系的人均收入,但增长率却不一定较慢。如果后一种经济体系内的分利集团并不阻止发展经济并采用新技术,而只是导致其国民收入保持在低于前一种体系一定百分比的水平上,则两种体系将具有同样的经济增长率。因此,此处的推论符合前述第四条推论的结论:即分利集团的存在使经济效率及人均收入下降,但不一定导致经济增长率的减少。这种分利集团的数目如果不断增加,则按前述第二条推论,增长率会因之而减小,但这已属于另一问题的范畴。
事实上,正如作者在讨论自由进入各经济领域所遇到的障碍时指出,分利集团往往要干扰其所属的经济体系发展新技术,并阻碍其变革,从而降低其增长率。例如,工会有时因害怕增加失业率而反对采用节省人力的新技术,甚至要求工厂超员或假雇佣工人。同样,只要某一企业或分利集团发展了一种生产率更高的新技术,其他企业或集团由于在短期内无法模仿并与之竞争,因而总是倾向于运用其集团努力抵制或延缓应用这种新技术。而且,由于重大技术进步一般会改变卡特尔组织的生产政策以及其成员之间的相对地位,因此需要进行新的一轮十分棘手的协商,有时这种情况甚至会导致该分利集团的瓦解。因此,卡特尔集团对于技术进步和变革都采取审慎态度。当某一工业实行国有化、或注册改变为公共事业、或因某种原因接受政治控制时,相应的院外集团可能会否决这种变革,或直接要议会加以审查,从而使这类工业的投资或技术革新更为困难和缓慢。有时甚至连接受新的用户或更换新设备这一类措施也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而且一拖就是几代人的时间;像美国的铁路系统就是如此。这样,原来可能是最优的生产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效率就愈来愈低了。
分利集团决策的迟缓,以及其议事日程和协商项目表的过分拥挤,是造成接受新技术与经济变革滞后的重要原因。如果协商和讨论都能立即得出结果,则可能不会产生这种时间滞后。如果某企业有了一项降低成本的新技术,采用之后将使销售收入比成本高出更多,则企业和工人可以分配更多的现金;强有力的工会将为其会员争取比未采用新技术前更多的工资(此时企业与工会有谈判的愿望,直到超额利润极大化为止,后者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非工资成本和以新的雇佣方式及休闲时间形式出现的机会成本)。当然,实际情况并非经常如此。当只有一项重大新技术而无须考虑其他的变革时,很可能达成使用该项新技术的协议。但实际更常见的情况往往是:同时出现许多变革和发展出许多新技术,其中有大有小,必须确定在各个时期内采用其中的哪一些才能使效率为最高。这时达成同时采用全部新技术以提高效率的协议的可能性极小。决策的迟缓及议事日程和协商项目表的拥挤,阻碍了迅速采用新技术;而工会成员对工会的集体行动往往漠不关心,这将使事情变得更糟。虽然涉及工会问题的决策迟缓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院外集团和企业的卡特尔。例如,集团企业有时由于法律体系和集团决策迟缓,不可能等到有效地采用新技术以改变经济环境,也会利用它们本来痛恨的公用事业法规条文以便取得垄断权。在美国近代经济史上有许多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例如卡车、铁路与飞机航线等。
在接受新技术或新生产条件时,特殊利益集团还阻碍资源的重新分配,从而降低经济增长率。其中最明显一例就是通过院外集团去保释破产企业,从而延缓资源向生产率更高的领域转移。其他一些阻碍资源重新分配的政策似乎不那么明显。试考虑如下情况:由于某种原因,有些工业或职业需要大量增加工人,而工人的流动受某个工会或职业联合会的控制。工人所在的卡特尔组织看到对工人的需求上升,就可能要求厂方支付较高的工资,而这种垄断性的工资提高将使正在上升的部门所能雇佣到工人数减少,从而降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和经济效率。
不仅如此,劳动力向已卡特尔化的经济领域内的转移所受到的障碍,远不止受垄断性工资提高的影响。若兴旺的经济部门内对劳动力的需求上升,则工人的卡特尔组织可能不愿意让工人人数按比例增加,而希望通过提高工人的工资以刺激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但工人收入增加的结果还会使他们有可能增加休闲时间,因此总的劳动时数不会增加多少。虽然对工人的需求数比该卡特尔所能提供的更多,并很可能永远满足不了这种需求。一般而言,如果某一卡特尔吸收新会员后,会使老会员的边际产量及工资低于过去的水平。它就不可能同意增加新成员,只有一种情况是例外。换句话说,工人进入兴旺部门不仅受到部门内垄断工资增长的限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主要受到原有工人愿意增加的人数限制。
有些经济学家曾经设想,如果能将资源再分配的障碍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则有可能只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而不影响其增长速度。事实上,正如约翰 · 希克斯( John
Hicks)爵士在讨论作者早期一篇文章内已经严格加以证明那样,对资源重新分配的障碍通常都将影响增长速度。不同工业内生产率的任何增长,一般地都会使相对价格和收入水平发生变化。当然,也不排斥这样的可能性:即无论收入水平和价格如何变化,在每种产品上所花费的成本恰好能使各种资源在各工业部门间的分配保持不变。但除了上述特殊情况之外,生产率的提高一般都会导致资源的重新分配,这样才能保持生产的效率并使全社会获得由于生产率提高而产生的最大利益。自由进入高利经济领域的障碍必然会阻止或延缓资源的合理再分配。希克斯曾进一步证明:增长率降低的幅度取决于新旧体系生产费用的差额以及由于此种变化引起资源浪费的部门规模。总之,即使在整个时期内特殊利益集团的数量没有增加,它们所造成的对资源再分配的障碍,也足以使增长速度和收入水平的绝对值下降。
前述第四条推论中的分析已表明:当院外游说活动导致价格变化或增加其他补贴,而同时并不阻碍自由进入获利较多的经济领域时,特殊利益集团由此获取的超额刮润可能远小于它所造成的全社会的损失。现在我们又进一步证明:如果阻碍自由进入获利较多的领域,则资源的重新分配将被延缓,从而降低经济增长率。如果再考虑到特殊利益集团因迟缓采用新技术所造成的后果,则增长率下降的幅度颇为可观。采用新技术的迟缓与自由进入有利领域的阻碍这两个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比特殊利益集团所获得的额外利益大许多倍,特别是从长期看情况更加严重。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第七条推论,即第四条 “ 静态 ” 推论的 “ 动态化 ” 形式:
7
分利集团使全社会采用新技术延缓以及在生产情况变化时阻碍重新分配资源,从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
(九)
分利集团至少在其势力大到某一程度之后,就会企图垄断一切。当市场由其共谋的寡头或少数人控制的情况下,发生上述垄断行为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任何新参加者进入该市场之后,必然会使原来的卡特尔成员所确定的价格下降,或迫使他们降低销售量。鉴于以上原因,在成立卡特尔时必须登记所有进入该市场的销售商名单,而有了这份名单之后,就产生了排挤所有新加入者的强烈愿望。事实上,在名单上的厂家甚至还会希望其中有人破产或退出该市场,从而使留下的成员可以在已形成的垄断价格下多销售一些自己的产品。
例如,如果开业医生的数目增加,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有医生的收入必然下降;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各国的医生行业团体都力图限制新的医师开业。从许多国家医生的收入水平甚高的事实看,这一努力已获得成功。当然,对于医师开业所需的种种学历证明与资格考试都冠以保护病人权益、防止滥竽充数的美名。但我们可以注意到,几乎无例外地只要求新申请开业的医师通过上述考试。如果这些措施真正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则对老医师也应一视同仁,定期地通过考试以检验其医学知识是否符合现代水平,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许多国家内,律师及其他职业也有类似的对新成员限制的规定。然而,在不限制提出诉讼的法律体系内,由于依法起诉的案件数目可能因新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