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逻辑-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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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智而进行,而知性的定律是同一律,单纯的自身联系。也就是通过这种同一律,认识的过程首先才能够由一个范畴推进到别一个范畴。譬如,在数学里,量就是排除了它的别的特性而加以突出的范畴。所以,在几何学里,我们把一个图形与另一个图形加以比较,借以突出其同一性。同样,在别的认识范围里,例如在法学里,也是主要地依据同一律而进行研究。在法学里,我们由一条特殊的法理推到另一条特殊的法理,这种推论,也是依据同一律而进行的。
在理论方面,理智固属重要,在实践方面,理智也不可少。品格是行为的要素,一个有品格的人即是一个有理智的人。由于他心目中有确定的目标,并且坚定不移地以求达到他的目标。一个志在有大成就的人,他必须,如歌德所说,知道限制自己。反之,那些什么事都想做的人,其实什么事都不能做,而终归于失败。世界上有趣味的东西异常之多:西班牙诗、化学、政治、音乐都很有趣味,如果有人对这些东西感觉兴趣,我们决不能说他不对。但一个人在特定的环境内,如欲有所成就,他必须专注于一事,而不可分散他的精力于多方面。同样,无论于哪一项职业,主要的是用理智去从事。譬如,法官必须专注于法律,按照法律判决案件,不可为这样那样的考虑而迟疑,不可左顾右盼而有所宽宥。此外,知性又是教养中一个主要成分。一个有教养的人决不以混沌模糊的印象为满足,他必力求把握现象,而得其固定的规定性。反之,一个缺乏教养的人,每每游移不定,而且须费许多麻烦才能理解他所讨论的是什么问题,并促使自己集中视线,专注于所讨论的特定论点。
按照前面的讨论,逻辑的思维一般地讲来,并不仅是一个主观的活动,而是十分普遍的东西,因而同时可以认作是客观的东西。这种说法,现在在这表示逻辑真理之第一形式的理智里,却得到一适当的应用或说明。在这里,理智的意义约略相当于我们所说的上帝的仁德,就上帝的仁德被了解为赋予有限事物以存在或持续存在而言。譬如,在自然界,我们可以认识到,上帝的仁德在于对一切不同种类的动物和植物,凡为了保持其存在,增进其生活所必需的一切东西,皆一律供应。对于人类,上帝也一视同仁。无论就个人或整个民族而言,凡是对人类的维持和发展所需要的东西,一部分如当前直接的环境、气候、土壤的性质和出产等,一部分如人所具有的禀赋和才能等,皆出于上帝的恩赐。象这样的理智,可以说是表现在客观世界的一切领域里。而且一个对象完善与否,完全视其能否满足理智的原则为准。譬如,一个国家就是不完善的,如果这个国家还没有达到等级与职业的明确区分,而且如果在这个国家里那些性质上各不相同的政治的和行政的功能,并没有发展出特殊的机构去加以治理,如象高度发展的动物的机体,均有特殊的机构以行使感觉、运动、消化等功能那样。
从前此的一番讨论,我们还可以看出,即按照通常的观念,以为距知性最远的活动范围里,如在艺术、宗教和哲学的领域里,理智也同样不可缺少。如果这些部门愈益缺乏理智,则将愈有缺陷。例如,在艺术里,那些在性质上不同的美的形式,如得到严格的区别和得到明白的阐述,这都有理智活动在起作用。即就每一件艺术品而论,理智的活动情形亦复相同。因此一出剧诗的完美,在于不同的剧中人的性格的纯粹性与规定性得到透彻的描绘,而且在于对各人所以要如此行动的不同目的和兴趣加以明白确切的表达。其次,试再就宗教领域而论。希腊神话较优于北欧神话之处(除了题材和认识方面的其他异点而外),主要在于希腊神话中的每一神灵都有极清楚的雕像式的刻画,而北欧神话中的诸神灵,则是模糊不清的,彼此混淆的。末了,试就哲学来说,经过上面这一番讨论之后,哲学不可缺少理智,似已用不着特加论述了。在哲学里,最紧要的,就是对每一思想都必须充分准确地把握住,而决不容许有空泛和不确定之处。
再则,也常有人说,理智不可太趋于极端。这话也是正确的。因为理智并非究竟至极之物,而毋宁是有限之物,而且理智的发挥,如果到了顶点,必定转化到它的反面。
青年人总喜欢驰骋于抽象概念之中,反之,有生活阅历的人决不容许陷于抽象的非此即彼,而保持其自身于具体事物之中。
(b)在辩证的阶段,这些有限的规定扬其它们自身,并且过渡到它们的反面。
〔说明〕(1)当辩证法原则被知性孤立地、单独地应用时,特别是当它这样地被应用来处理科学的概念时,就形成怀疑主义。怀疑主义,作为运用辩证法的结果,包含单纯的否定。
(2)辩证法通常被看成一种外在的技术,通过主观的任性使确定的概念发生混乱,并给这些概念带来矛盾的假象。从而不以这些规定为真实,反而以这种虚妄的假象和知性的抽象概念为真实。辩证法又常常被认作一种主观任性的往复辩难之术。这种辩难乃出于机智,缺乏真实内容,徒以单纯的机智掩盖其内容的空疏。——但就它的特有的规定性来说,辩证法倒是知性的规定和一般有限事物特有的、真实的本性。反思首先超出孤立的规定性,把它关联起来,使其与别的规定性处于关系之中,但仍然保持那个规定性的孤立有效性。反之,辩证法却是一种内在的超越(immanente Hinausgehen),由于这种内在的超越过程,知性概念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的本来面目,即知性概念的自身否定性就表述出来了。凡有限之物莫不扬弃其自身。因此,辩证法构成科学进展的推动的灵魂。只有通过辩证法原则,科学内容才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并且只有在辩证法里,一般才包含有真实的超出有限,而不只是外在的超出有限。
附释一:正确地认识并掌握辩证法是极关重要的。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
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在通常意识看来,不要呆板停留在抽象的知性规定里,似乎只是一种公平适当的办法。就象按照“自己生活也让别人生活”(Leben und leben las-sen)这句谚语,似乎自己生活与让别人生活,各有其轮次,前者我们固然承认,后者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但其实,细究起来,凡有限之物不仅受外面的限制,而且又为它自己的本性所扬弃,由于自身的活动而自己过渡到自己的反面。所以,譬如人们说,人是要死的,似乎以为人之所以要死,只是以外在的情况为根据,照这种看法,人具有两种特性:有生也有死。但对这事的真正看法应该是,生命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种子。凡有限之物都是自相矛盾的,并且由于自相矛盾而自己扬弃自己。
又辩证法切不可与单纯的诡辩相混淆。诡辩的本质在于孤立起来看事物,把本身片面的、抽象的规定,认为是可靠的,只要这样的规定能够带来个人当时特殊情形下的利益。
如,我生存和我应有生存的手段本来可说是我的行为的一个主要动机。但假如我单独突出考虑我个人的福利这一原则,而排斥其他,因此就推出这样的结论,说为维持生存起见,我可以偷窃别人的物品,或可以出卖祖国,那么这就是诡辩。同样,在行为上,我须保持我主观的自由,这意思是说,凡我所作所为,我都以我的见解和我的自信为一个主要原则。但如果单独根据这一原则来替我的一切自由行为作辩护,那就会陷于诡辩,会推翻一切的伦理原理。辩证法与这类的行为本质上不同,因为辩证法的出发点,是就事物本身的存在和过程加以客观的考察,借以揭示出片面的知性规定的有限性。
此外,辩证法在哲学上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古代,柏拉图被称为辩证法的发明者。
就其指在柏拉图哲学中,辩证法第一次以自由的科学的形式,亦即以客观的形式出现而言,这话的确是对的。辩证法在苏格拉底手中,与他的哲学探讨的一般性格相一致,仍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叫做讽刺的风趣(die lronie)。苏格拉底常运用他的辩证法去攻击一般人的通常意识,特别攻击智者派。当他同别人谈话时,他总是采取虚心领教的态度,好象他想要向别人就当时所讨论的问题,求得一些更深切的启示似的。根据这种意向,他向对方发出种种疑问,把与他谈话的人引导到他们当初自以为是的反面。譬如当智者派自诩为教师时,苏格拉底便通过一系列的问题使得有名的智者普洛泰戈拉自己也必须承认一切的学习只是回忆。在他的较严格的纯哲学的对话里,柏拉图运用辩证法以指出一切固定的知性规定的有限性。譬如,在《巴曼尼得斯普》中,他从一推演出多,但仍然指出多之所以为多,复只能规定为一。柏拉图处理辩证法,大都是采用这种宏大的方式。在近代,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康德,他又促使人们注意辩证法,而且重新回复它光荣的地位。他指出辩证法是通过我们上面已经提及的(§48)对于理性矛盾〔二律背反〕的发挥。在理性矛盾的讨论里,他并不只是在揭示出两方论据的反复辩驳,或评论两方主观的辩难;而他所研讨的、宁可说是,在于指出每一抽象的知性概念,如果单就其自身的性质来看,如何立刻就会转化到它的反面。
无论知性如何常常竭力去反对辩证法,我们却不可以为只限于在哲学意识内才有辩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相反,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各级意识和普通经验里的法则。
举凡环绕着我们的一切事物,都可以认作是辩证法的例证。我们知道,一切有限之物并不是坚定不移,究竟至极的,而毋宁是变化、消逝的。而有限事物的变化消逝不外是有限事物的辩证法。有限事物,本来以它物为其自身,由于内在的矛盾而被迫超出当下的存在,因而转化到它的反面。在前面(§80)我们曾经说过,知性可以认作包含有普通观念所谓上帝的仁德。现在我们可以说,辩证法在同样客观的意义下,约略相当于普通观念所谓上帝的力量。当我们说,“一切事物(亦即指一切有限事物)都注定了免不掉矛盾”这话时,我们确见到了矛盾是一普遍而无法抵抗的力量,在这个大力之前,无论表面上如何稳定坚固的事物,没有一个能够持久不摇。虽则力量这个范畴不足以穷尽神圣本质或上帝的概念的深邃性,但无疑的,力量是任何宗教意识中的一个主要环节。
此外,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领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辩证法的支配。
例如,在天体的运动里,一个星球现刻在此处,但它潜在地又在另一处。由于它自身的运动,使得它又存在于另一处。同样,物理的元素也是矛盾进展的,同样气象变化的过程也可说是它的内在矛盾的表现。同一矛盾原则是构成其他一切自然现象的基本原则,由于有了内在矛盾,同时自然被迫超出其自身。就辩证法表现在精神世界中,特别是就法律和道德范围来说,我们只消记起,按照一般经验就可以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