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诚罗珠堪布谈居士五戒-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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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所谓的四众弟子,包括比丘、比丘尼、居士(优婆塞)和女居士(优婆夷)。只有在皈依的基础上,受持相应的戒律,才能成为这四种人。如果不具备任何一条戒体,就不能自称为佛教徒。所以,受戒是十分重要的,大家一定要加以重视。
如何受戒呢?沙弥戒与比丘戒是无法对其中的戒条进行选择的,除非不受戒,否则就必须受持全戒。也就是说,如果要受比丘戒,就必须受持所有的二百五十三条戒,其他的比丘尼戒、沙弥戒与沙弥尼戒也是一样。
但居士戒却并非如此,它与菩萨戒一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因此,在受居士戒之前,就可以先对各个戒条的要求详细地了解一番,然后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能受持几条就受持几条。
但在这一点上,也有不同教派的观点,这里所说的不同教派,并不是指藏传佛教内部的不同教派,而是指一切有部与经部的观点。
一切有部认为:受戒的时候,必须将五条戒全部受完,否则就只能成为普通的行善,而不能成其为戒体。但在持戒的时候,就可以进行挑选,能持几条戒就持几条戒。
但经部却对此观点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如果受戒的时候已经将五条戒全部受完,而在持戒的时候却并没有全部守持,就应当属于犯戒。
所有的大乘宗派都不承认一切有部的观点,而认为经部的观点是有道理的,所以,我们也应当按照经部的规定去作。也就是说,在受居士戒之前,就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抉择,能守持多少条就受持多少条。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酒戒是别无选择的。如果不受持酒戒,其他的戒就不能成为完整的戒。戒除杀盗淫妄,都必须建立在戒酒的基础之上,如果不能戒除饮酒,其他的恶业都有可能因此而引发,所以不能成为完整的戒体。
但是,也有一种人嗜酒如命,即使遭遇命难,也无法做到不饮酒,那么这种人也可以受持其他杀盗淫妄戒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戒条,但却不能称之为戒律。不过,发誓断除这些恶业仍然具有很大功德,所以,即便在名称上有所区别,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当尽力受持其他的戒。
酒戒之外的其他四条戒虽然好像没有选择的先后规定,想受持其中的任何几条戒都可以,但最好能受持不杀生的戒律。首先,因为杀生的恶业最为严重;其次,作为一个佛教徒,我们也不应该残酷无情地杀害生命;另外,在经书当中也说过,不杀生戒是所有戒律中最重要的一条戒。
受持一条戒的居士称为一戒居士;受持两条戒的居士称为二戒居士;受持三条戒的居士称为多戒居士;受持四条戒的居士,名称上也称为多戒居士;受持五条戒的居士,就是圆满居士。受持的戒条越多,资粮积累得越快,断除罪业的力量也越强。比如说,虽然受持三条戒与受持四条戒都称为多戒居士,但实际的意义却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受戒肯定是多多益善,我们应当尽可能地多受一些戒条。
受持戒体的程序是:首先,在正式受戒之前,应当发菩提心,至少也必须要有出离心;其次,在受戒的同时,也必须受皈依戒,因为所有的戒律,都必须建立在皈依戒的基础上;第三个程序,才是正式受戒。
有人也许会怀疑:在我们念诵了三遍仪轨之后,善知识就会告诉我们已经得戒,但我们所得到的戒体究竟是什么?在哪里呢?
一切有部认为:我们所受的戒体,是一种称为“无表色”的物质,这种物质,就像防洪水的堤坝一样。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真正的戒体,就是发誓从现在起直至离开人世为止(尽形寿),绝不违背自己所受戒条的决心。但仅仅有决心,还不能成其为戒体,只有在自己有了决心,并参加了受戒仪式之后,才能具备戒体。
如果有朝一日自己舍弃了当初的决心,并作出犯戒的行为,原有的戒体就不复存在了。由此可见,是否具备戒体并不神秘,只需抚躬返视,观察一下自己的相续便心知肚明。
二、居士五戒的具体规定
(一)不饮酒
什么叫做不饮酒呢?关于酒的概念,在经书中讲过很多,包括谷酒、酒粉、能醉、放逸之物等等。这些都是释迦佛在世的时候,也即两千多年前,世人所享用的酒类。其中的谷酒,也就是至今尚存的、用粮食酿制的酒类;所谓“酒粉”,是指带有酒精成分的粉末,用其泡水便可成为酒;所谓“能醉”,是指该酒必须具有使人喝醉的能力,如果无论怎样喝,也不会喝醉,就算不上是酒;所谓“放逸之物”,也就是指能醉,因为在醉了以后,就会放逸、懒惰、不精进、丧失意志,所以称为放逸之物。无论如何,只要有酒味,能使人喝醉,则不管是白色、红色、还是其他颜色,都称为酒。
饮酒的概念,就是要一口口地咽下去。经书规定,只要吞下了超过一滴的酒,就算犯戒。如果是外用,虽然通过毛孔也可以让酒类进入身体,但却不属于饮酒。甚至在口腔需要消毒时,用酒类漱口,然后吐出的行为,也不算犯酒戒。
有些食品以及药物里面也含有酒的成分,如果在食用或者服用的时候,发现有酒的味道,就应当用其他的食品和药物代替。如果在这些食品以及药物中,酒的味道并不明显,则即使食用或者服用也不算是违犯酒戒。
另外,如果将一公斤的酒熬到只剩下半公斤,在原有的酒味以及醉人的能力已经彻底消失以后,用来泡药服用以治疗疾病,就不算是犯戒。
另外一种情况我们以前也讲过,就是在灌顶或者会供的时候,也不能直接喝酒。在密宗会供的时候,食物一般是用右手来接,而液体状态的饮料一般是用左手来接。在接受酒类的时候,只需用左手的无名指沾在酒里,然后涂在嘴唇上,就既表示已经接受誓言物,同时也没有违犯酒戒。
目前在包括藏地在内的某些地方,偶尔会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在座的人当中可能也曾经遇到过。有些所谓的成就者,将“加持香烟”、“加持酒”等所谓的“甘露”,散发给盲目无知、不明真相的居士,并告诉对方只要抽这些烟,喝这些酒,就“可以治病”甚至“打通中脉”。居士当中有一些人也自欺欺人地帮助这些人进行煽动、鼓吹,很多没有听过正规佛法,没有受过系统教育的居士一听到这些宣传,就难辨是非、信以为真。也许在喝了这些酒、抽了这些烟之后,暂时可以减少一些病痛,但究竟是好是坏,谁也说不清楚。一些魔障与世间的小鬼神也有这样的雕虫小技。但这种以讹传讹,公然违背佛陀教言的行为,是会令很多人对佛教产生误解并继而大失所望的。
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成就者可以将烟酒变为甘露的说法,我们也不去评论谁有成就,谁没有成就,谁有能力将酒变成甘露等等,虽然这些情况也不能排除,也是有可能的,但是,在佛教群体里,没有比释迦牟尼佛更具权威的人物,佛陀在很早以前就规定,只有佛才有制定与修改戒律的资格,除了佛陀以外,包括僧众都没有资格修改戒律。因此,我们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以释迦牟尼佛的教法为原则,全盘地按照佛陀的要求去做,任何人都不得违越。
在末法时代,即使是佛教徒,也很难严格遵守教规,而有可能会犯错误,并作出杀生、偷盗等等的恶行,这是情有可原的,但这不是佛教的过错,而是个人的问题。如果自己做不到,就要有自知之明,就要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引咎自责:因为我有贪瞋痴的烦恼,所以达不到佛陀的要求,这是多么地令人惭愧啊!而不能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将自己违背教规的行为,堂而皇之地说成是藏传佛教的特点,让别人产生这是正统佛法,是佛陀要求的错觉,并使别人因此而对佛法生起邪见。
现在就有这些问题,人们往往在还没有搞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之际,便将佛教圈内个别人的行为与佛教混为一谈。如果某位藏传佛教的教徒行为好,就说藏传佛教好;如果某位藏传佛教的教徒行为不妥当,就说藏传佛教不好。实际上,个人的行为与整个团体是毫无瓜葛的,谁的行为出了问题,就是谁的问题,这既不是藏传佛教的问题,也不是禅宗、净土宗等任何一个宗派的问题。
众所周知,世间团体的某个人犯了错误,其他人也只能指责这个人是败类,或者要求团体内部给此人予以处分,但谁也不能将某个具体的人所犯的错误强加给整个团体。
佛教团体也是一样,确定是否为佛教的问题,就需要去翻阅佛教的经典,如果佛经中有让人去做坏事的说法,就是佛教的问题,而不是个人的问题,如果有人按照佛陀的指令去作了错事,就应当归咎于佛教。但是,如果有人胆敢超越戒规界线,违背佛陀言教,那就是他个人的问题,大家应当将这两点划分清楚。如果能将此二者分得泾渭分明,就不可能对整个佛教产生误会。
同样,在看待现在经常出现的打着藏传佛教旗号,或者假冒活佛之名进行骗钱、骗财等问题方面也是这样,如果在藏传佛教的经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就是莲花生大师等前辈上师的毛病;如果他们不但没有这样要求,而且反复强调要严格遵循佛陀教言,不能作出有辱佛法的事情,我们又怎能将罪责推给藏传佛教呢?
只有佛陀在即将示现圆寂之际,曾经制定的一个言简意赅的简略戒规,其中对戒律的界线留了稍许的余地:就是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允许戒律随着时代的变迁、区域的不同而因地制宜。在以后因各地的风俗习惯而无法完全依照戒规执行的时候,也可以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地入乡随俗。除此之外,谁也没有权力对戒律进行根本性的更改。
但其他宗教却并非如此。在古代的西方,因为教皇与国王之间往往是瓜葛相连的,为了政治背景的需要,为了加大统治的力度,就进行过宗教改革,也使宗教的内涵发生了转变。比如说,在早期的《圣经》旧约中,是有前世今生提法的,但教皇与罗马帝王出于某种目的,就取消了这一说法,在后来的《新约》中,就不再承认前世今生的存在。
言归正传,虽然我们在介绍酒戒的时候列举了这些问题,但不仅仅是酒戒,包括所有的戒条,我们都应当按照佛陀的规定,如理如法地进行取舍。
曾经有人问我,为了工作、为了应酬等等,是否可以喝酒,在此明确地告诉大家,无论为了什么,都不能破例。凡是喝了酒,就必然犯酒戒,这没有回旋的余地。
(二)不杀生
居士五戒中的不杀生,与十不善中的不杀生是不相同的。十不善中的不杀生,是指不杀害所有的生命,而居士五戒中的不杀生,是指不杀害特定的生命,也就是指人类。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既然戒律只要求不杀人,是否就表示允许杀害其他生命呢?决不可能!
十不善是不需要由谁来制定的,本体、自体的不善(自性罪),是在任何时间、任何条件、任何环境下,都不可能对包括佛陀在内的任何人有所开许的。一旦有人违反,而去杀害了其他生命,就必然会承受堕入地狱的果报。但不杀生戒的对境,就只是特指人。在守戒的时候,就必须遵守不杀人的戒条。虽然杀害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