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心律师-第18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姜贺吓得往后一缩,然后屁滚尿流而去。
当天,各大新闻媒体关于此事又有新的报道,乘风酒店道歉毫无诚意,避重就轻。
受害女子请求不要曝光个人身份,不想平静生活被打破。
酒店强拉女子背后到底存在什么猫腻?
强拉女子的青年出于何种目的。
乘风酒店的危机公关虽然很烂,但是或多或少起了点作用,媒体的矛头指向了强拉女子的青年。
受害人再次给李超打了个电话,感谢李超的帮忙,要不是李超出手,乘风酒店不会低头。
李超再次来到乘风酒店约见王子道。在走到酒店门口的时候,迎面正走来一个风尘味十足的女子。
这女子叼着一根香烟,梳着大波浪头,穿着十分暴露,上面披着透明的纱巾,纱巾下黑色的胸衣直接透出,两个半圆跟着脚步在人眼帘下抖动着,下面穿着齐b短裙,大腿迈动之间,黑色的内ku若隐若现。
烟圈喷出,女子的眉头紧紧蹙起,一副心事重重的样子。
女子心不在焉,眼神无焦距,面对着李超径直走来,都差点要撞向李超了。
李超连忙往旁边一闪,提醒道:“靓女,走路当心。”
那女子点点头,再往前走,好像记起了什么似的,又倒退回来,对着李明问道:“看你的打扮,你是律师吧?”
李超一身正装,带着公文包,这打扮不是卖保险就是搞传销,一句话衣服就表明了他在服务行业干。
李超职业素养不错,笑着答道:“对,我是李超律师,有什么可以帮忙的吗?”
风尘女子狐疑地仔细打量李明,沉默着没有搭腔。
李超依然保持着微笑,耐心地道,“有什么为难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我,这是我的名片。
许是李超的诚意打动了风尘女子,风尘女子接过名片,询问道:“李律师,有时间谈谈吗?”
李超点点头道:“当然有时间,我先到乘风酒店处理点事情,十点在律所恭候你。”
到了乘风酒店,王子道依然避而不见。
上午十点,正扬律所会客厅,那个风尘女子依约而来。
风尘女子看到李超,眼睛一亮,兴奋地道:“我回去查了下李律师的资料,没想到你就是超人律师啊!”
李超笑着道:“过奖了!靓女,怎么称呼,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忙的?”
风尘女子在李超的招呼下,走了下来,答道:“我叫林小曼。李律师,不知道你对盗窃犯罪的案子熟悉吗?”
李超点点头,笑着回答道:“盗窃犯罪,我办过几件。你能说说案情吗?”
林小曼一脸的伤感,黯然地问道:“李律师,我能抽根烟吗?”
李超带着林小曼去了吸烟室,林小曼熟练地打火点上一根香烟。
烟圈寥寥,小曼的脸庞隐藏在烟雾中,就像带着一层神秘地面纱。
吸了半响,小曼才忧伤地问道:“李律师,能让偷东西的死人渣赔钱吗?”
这小曼应该是盗窃犯罪的受害者,很可能被人偷了东西没追回赃物。
李超心思急转,从容地答道:“当然可以,小偷销赃或者损坏了赃物等情形下,作为失主完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责令其赔偿损失。”
烟头的火光明灭,小曼深深抽了一口烟,再吐了一口气,烟圈飘荡开来,小曼的话语也幽幽传递过来,“不是赔偿被偷的东西,而是要他赔偿人的损失?”
盗窃犯罪,怎么牵涉到人的损失?
李明听了微微一愣,不解地问道:“人的损失,你的意思是指什么?难道偷东西伤了人?
案情不同,处理的方式和结果都不一样,你先得给我讲讲案情。”
火光明灭,小曼凄美的脸在烟雾中若隐若现,她的眉头紧蹙,眸子中满是哀伤,陷入了自怜自爱的沉思,许久不曾开口。
应该是个悲伤的故事。
李明默默地为小曼递上烟灰缸,静等其从伤感中回神。
好久,小曼才抬起头来,红唇张了几次,欲语又休,最后叹息了一声,才对着李超说道:“李律师,我不想说,你能不能跟我去看看案发的现场?到时你就清楚了。”
林小曼完全不讲清楚案情,而李超的案子多时间紧,李超歉意地道:“抱歉,林小姐,你应该先讲讲案情,否则我一头雾水,这是浪费大家的时间。”
林小曼哀求道:“李律师,我知道你最热心助人了。最近,乘风酒店女子被强拽的事情,也是你打包不平。我真的有特别的案子,需要你帮忙。
我只是觉得边看现场边讲解案情,更能让你把握案件情况。
李律师,您就帮帮忙,抽空去一趟吧。”
林小曼语气真诚,看来确实是遇到了困难,
李超答应道:“好吧,我就去看看现场。”
上了车,李超问道:“案发现场在哪?”
林小曼答道:“我们去乘风酒店观澜店。”
李超不由得脱口而出,“咦,怎么又是牵涉到乘风酒店的案子?”
林小曼眼眸发亮,微笑道:“就是知道李律师你刚和乘风酒店打过官司,而且胜得漂亮,我才特意找你。”
李超正从乘风酒店寻找自己被追杀的真相突破口,林小曼的案子又涉及到乘风酒店,李超不由得增添了几分兴趣。
到了目的地,林小曼哀伤地望着酒店的招牌,然后对转身对李超说道:“李律师,你跟我来吧。”
乘风酒店观澜店应该就是案发现场了,不知道林小曼在这家店中到底发生了怎样的盗窃案?(。)
第271章 离奇案情()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