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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影后逆袭记[重生]-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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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呀你,你重男轻女哦,信不信我上天涯挂你。”

    陆白挑眉,“我这是在肯定夫人你的智商,而且头胎是儿子以后才有机会组兄妹。”

    林杉简直想掀桌了,还要生两个!这人简直得寸进尺!!

    林杉学成归来之后,打算把主力放在剧本创作之中,至于演戏如果有非常优秀精品剧本,她也会考虑接一部。

    不过那也是等孩子出来以后的事情了。

    养胎的期间,她就跟着业界的优秀的编剧们学习,尝试着写一些小短剧,好在工作相对比较轻松。

    风平浪静地度过了三个月的危险期之后,怀孕的消息自然也被公开了,网上大家都为此表示祝福,并特别期待他们孩子的样貌。

    毕竟爸妈的颜值实在太高了。

    林杉原以为度过了危险期之后,可以自由地吃自己想吃的,可以安心地出去玩了。可没想到,前三个月没有冒出头的妊娠反应到了第四个月的时候猛烈而至。

    那段时间,她就一边抱着马桶狂吐一边嘟囔着再也不要给陆白生孩子了。并且暗自发誓,等孩子出来以后若是太熊肯定狠狠揍一顿。

    孕妇在怀孕期间偶尔情绪会比较敏感,她偶尔也会和丈夫闹一点小情绪。

    因为家有孕妇的关系,这段时间陆白尽量的减少了自己的工作,连电影也只选在包邮区的。这天他刚工作完赶到家里,就发现媳妇屈腿抱着膝盖坐在沙发上哭。

    他见状马上就迎上去问:“怎么哭了?”

    “你说呢?”林杉马上扭过头,心里委屈的不得了,虽然丈夫已经尽量的减少了工作,但还是会忙的不可开交,有时候吐到头晕眼花却不见他的身边。

    委屈是必然的,但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

    他的事业工作如日中天,并没受到娶妻生子的影响,反而还多了好多粉丝。在这样光鲜亮丽的职业背后,都藏着道不明的心酸。

    不过,她能理解,也能接受。

    陆白淡笑,搂着林杉又摸了摸她的肚子说:“是不是他又不乖了,等他出来之后我帮你报仇。”

    林杉哼哼唧唧了一声,万一出来的是个前世小情人看他还舍不舍得报仇了。至于孩子的性别,看到丈夫来了之后,气也消去了打扮,她眨眨眼看着他:“老公,三个月已经过了哦。”

    “知道了,以后每个月带你去吃一次火锅,开心了吧?”陆白捏着她的鼻了,笑了笑“你说你除了吃脑袋里还装了些什么?”

    “还有你呀。”林杉伸手挂在他的身上在他耳边轻轻说道。

    好像知道了什么不得了的信息。

    孩子他爸笑着抚过林杉鬓角的头发,然后弯腰一把将她横抱起。走到了主卧之后,他帮她放在床上。

    “待会稍微轻一点,别吓着孩子了。”孩子的妈说

    他捧住她的脸,重重吻上她的唇,亲着亲自身子也压了上去。这段时间两个人也憋的焦急,终于熬过了危险期之后,终于冲破了洪荒之力做想做的事情了。

    他的手顺着衣服探进去,抚摸过她的肌肤,然后再慢慢往上爬,一通乱揉。他的另一只手落在衣服最上面的一排扣子,啪嗒一下,解开了。

    只不过,怎么对方没有任何回应了。

    “杉杉?”陆白叫她。

    还是没有反应。

    客厅里的灯光明亮,借着一丝丝微弱的灯光,他看清了她的样子。

    这个熊孩子居然睡着了

    睡着了

    孕妇都很能睡么

    最终,陆白还是帮她换下衣服,盖上被子,打点完一切之后踏进了卫生间的门。

    然后,洗澡。

    众人所期待的婚礼仪式是在第五个月的时候举办的,那会儿阳光正好温度适宜,最关键的是林杉的肚子还不是很明显。

    婚礼选在了上海某个私人会所,没有过多的铺张也并没有请上大半个娱乐圈,到场的都是一些亲朋好友,低调但又不失奢华。

    “你看我多够意思,为了当你伴娘,我们才迟迟不领证的。”身为伴娘的夏言蹊说道

    林杉说“你最好了,你看我都快感动哭了,待会捧花一定只给你一个人,感动吧。所有啊,你们得加把劲赶紧生个孩子陪我家孩子玩。”

    伴娘的嘴角抽搐了一下。

    你开心就好了。

    因为两年前那件事,父女两最后终于相认了,而外公也在二十多年后接纳了这个女婿。

    婚礼的仪式上,父亲也会牵着女儿的手把她交到新郎的手中。梁父多年以来的梦想终于实现,在婚礼的现场已泣不成声了。

    还在彩排的时候,林杉就强烈要求要有个钻头纱吻。

    几年前某个小鲜肉就在婚礼上和她的妻子玩过,简直是苏的不要不要的。这教科书般动作也成了婚纱照的经典姿势之一,也被传用到许多婚礼之中。

    “都被用烂了,一点都没创意”对这个已经烂大街的动作陆白可是非常嫌弃的。

    而在正式开始仪式的时候,那个被新郎嫌弃的掀盖吻来的猝不及防,不仅如此他还增加了一个环腰转180度的动作。

    自己亲身体验之后,才知道这滋味简直苏破天际,浩瀚无穷。(*/w\*)

    9月中旬的时候,林杉住进了上海的红枫妇产医院,作为孕妇的林杉天天对着日历掐时间,眼巴巴地盼着处女月快点结束,好顺利的生下一个天秤座的孩子。

    她查过星座书了,天秤座的人,无论是男女都是讨喜的美人儿。

    9月22日的时候还没有宫缩的感觉,悬着的心也总算放下了下来,直到晚上9点多,林杉被剧烈的宫缩疼醒了,随着时间慢慢推移,频率越来越快。她就知道这离生不远了。

    此时陆白正靠在沙发上睡觉,一个小时前他刚收工回来,她也顾不了这么多,直接对着他说:“老公,我要生了。”

    陆白听到声音之后,一下子就弹了起来。

    医生和护士很快赶来,检查完之后,医生问要顺产还是剖腹产。因为孩子的胎位和大小都挺适合顺产的,就是可能孕妇比较辛苦。

    “要不,还是剖腹产吧。”这样毕竟对产妇来说比较轻松。

    可是产妇不依了,前些天她还看过一个报导,说是顺产的孩子在智商和情商方面都比较高。而且顺产花的时间相对比较久,憋一憋挣扎一下,马上就是天秤座了。

    “顺产吧,我可以的。”

    原以为顺产会特别痛苦,可结果没想到这个孩子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比较闹腾,可出来还是很省心的,简直是扑通一声就出来了。

    清脆的婴儿啼哭声传了出来,林杉顿时觉得一身轻松,终于卸货了。

    医生看了一眼表,报了一下孩子的出身时间。

    9月22日晚23点59分

28 028()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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