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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影后逆袭记[重生]-第24章

小说: 影后逆袭记[重生]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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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苒还在慢条斯理地细品着自己的厨艺,肖珩却是截然相反的画风。他喝完汤,陆苒给他先盛好的那碗粥也没那么烫了,肖珩端过来之后,先是尝了一口,然后很快就端起碗三两下把碗里的粥悉数倒进肚子里,就像已经饿了好几百年似的。

    陆苒发出善意提醒:“你不必吃得这么急,粥还有好多呢,我又不跟你抢,慢慢吃就好了。”

    肖珩似乎也觉得刚刚自己猴急的样子有些丢人,动作收敛了些,装出斯文的样子,但是盛粥的动作却丝毫不见停顿,不过吃起第二碗时的速度还是回到了正常状态。

    陆大厨觉得自己做的东西很好吃,已经不需要别人的语言来进行赞美了。不过不管是谁,看到自己用心做的食物能让别人吃得这么畅快,总是一件很高兴的事情。这比口头赞美更让人觉得具有成就感。

    陆苒对于带过来的午饭的量掌握得还算精准,两个人都吃得有八分饱。她觉得,即使是汤汤水水的东西,再好吃也不宜暴饮暴食。

    肖珩略有不舍:“这就没啦?”

    陆苒跟他解释:“吃得差不多就行了。我知道你感冒容易感到饿,下午给你加餐,不会饿着你的。”

    一听还有下午还有加餐,肖珩的眉头才舒展开来。

    天大地大,病人最大。吃完午饭,陆苒顺便承包了洗碗的工作,并没有劳烦肖珩。

    看到陆苒擦干了手走回客厅,肖珩放下手机,问她:“你下午打算干嘛?”

    “在这耗着呗,”陆苒取过自己的包,“我带了平板过来,看几集美剧一个下午就过去了。”

    说完,她打开自己的平板,解完锁,递给肖珩:“先帮我连个ifi吧。”上次过来,两个人直奔游戏室,根本没顾得上连接网络的事情。

    眼下正是大批美剧开播的季节,一大波最新季度新鲜出炉的剧集正等着陆苒的宠幸,她完全不担心这个下午会很难捱。

    肖珩尚处于昏昏沉沉的状态,被窝是他最眷恋的归宿,对于陆苒的决定并没有异议。他点点头:“那你随意,我先去躺着。”

    陆苒伸出尔康手:“哎,等等!先吃药。程哥特地叮嘱我要让你把药吃了。”

    肖珩只好又坐下来,给自己倒了杯水,乖乖吃完药才回房。

    今天的风力已经降了下来,窗外仍是一片湛蓝的天,秋日里的阳光微微发烫,形成最舒适的温度。

    这样的好天气,不论是做怎样的事情都不会觉得浪费。

    陆苒整个人陷在沙发里,感觉无比惬意。她向来不习惯把耳机音量调得很大,况且此时的剧情进展到了脖子以下不可描述的部分,在一个男性家里看这种情节,即使知道身边空无一人,但音量太大是件很奇怪的事情。这种情节,只需要体会个氛围就好,不必看得太仔细,正是因此,陆苒总觉得除了播放器里发出的声音之外,还有断断续续的低沉嘶哑的咳嗽声。

    她只好摘下耳机,起身往声音传出的方向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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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科普法律,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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