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概论(第4版)-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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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世纪,出版自由成为各阶级尤其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的焦点之一,出版自由成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自己政权的核心口号和目标。
纵观世界新闻史,从16世纪到19世纪,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大致有三个时期。由于各国的历史进程不同,时间是交叉的。
第一时期(16世纪到17世纪),封建王朝采取高压政策妄图扼杀出版自由。
1450年德国人谷登堡发明了金属活版印刷机。当时正值文艺复兴运动遍及欧洲,这两者的结合在欧洲引发了一场思想大地震。由于印刷机的出现,因而产生了“危险思想”的传播远远超过这种思想创始人的直接影响这一前景,于是问题尖锐了。技术的进步威胁到封建王朝,本能的恐惧使各国王朝先后颁布种种法令,严厉压制出版。这些禁令都不约而同地集中于新兴技术即印刷术上。所以,这场斗争是新思想与旧思想之战,是封建禁锢与出版自由之战,也是王权与新技术之战。
在欧洲各封建王朝扼杀出版社的禁令中,最著名、最具影响力的是英国都铎王朝于1586年颁布的《星法院法令》,它成为欧洲各国王朝上百年出版禁令的范本。该命令有9条,其核心条款是一切印刷商的印刷机开印必须经“皇家出版公司”批准;不准在伦敦市外任何地方从事印刷;印刷商的学徒不得超过3人等等。
在16、17世纪,法、德、俄等欧洲各国封建王朝都先后实施过类似英国星法院的法令。这些严厉的压制措施对刚刚处于萌芽时期的报刊无疑是极大的摧残,使得报刊的发展极其缓慢。在星法院法令颁布以后的近百年历史里,传播新闻仍以不定期出版的新闻书为主,宣传宗教改革、传播启蒙思想则以政论小册子为主,秘密印刷,暗中流传。
第二时期(17世纪到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各国资产阶级革命有先有后,但在此时期,敌对双方的宣传需要以及市民对了解错综复杂局面的需要,使得报刊活跃一时,从而大大推动了报刊的发展。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揭开序幕,代表资产阶级的国会派与保皇派都有自己的宣传报刊。敌对双方的报刊都以《信使报》命名,国会方面有《公民信使报》、《不列颠信使报》,保皇派方面有《神圣帝国信使报》、《学院信使报》,这些报刊都曾报道两次内战的战况以及国会、皇室的新闻。但这些报刊发行量小,只有几百份,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影响不大。
对资产阶级革命真正产生过重大影响的是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89—1794年)的报刊。这些报刊都是以政论为主的政治报刊,大力鼓吹推翻僧侣和贵族统治的革命,同保皇派展开论战。其中《杜歇老爹报》、《铁嘴报》、《法兰西和布拉班特革命报》、《宪法保卫者报》等都名噪一时,在市民中影响巨大。而这当中最具影响的是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派的领导人马拉创办、主持的《人民之友报》(1789—1792年)。马拉在《人民之友报》上发表一系列政论,严厉抨击大资产阶级的领袖人物拉斐特、米拉波、伊索背叛革命的种种行为,揭露保皇党流亡者的复辟阴谋,竭力把资产阶级革命推向前进。
第三时期(17世纪到19世纪),为反对资产阶级政府控制、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
在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都以不同形式宣布出版自由、言论自由。
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议会控制权力,实现议会君主制,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宣布“国王不得干涉人民的言论自由”。
美国:1791年12月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即10条《人权》法案,其中第一条明载:“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法国:1789年8月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思想与意见的自由交换,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因此,每一个公民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
德国: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宪法第118条规定:“每个德国人在一般法律内,都有权通过言论、印刷品、图画及其他方式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
这些法律条文的确立,无疑是人类历史的巨大进步,标志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但条文毕竟还是纸面上的东西,出版自由的真正实现在欧美各国经历了漫长的道路。在17、18、19世纪,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过封建王朝的复辟,有资产阶级政权对封建阶级的妥协,有过独裁统治,欧美各国政府都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各种手段来扼制出版自由。各国政府先后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版物的事先检查制
这是欧洲各国资产阶级政府最先采取的措施,防止报刊批评政府。1662年6月,英国议会制定出版法案,明确规定报刊发行许可证制和出版物必须受议会设立的检查官的检查。1688年“光荣革命”后仍然实施,直到1694年出版法案颁布才正式废止。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国于1810年重新恢复新闻事先审查制度,而德国从1819年开始重新执行书刊检查制度。
这种事先检查制度使得报刊万马齐喑,也引发越来越激烈的反抗。英国在1695年,法国在1814年,德国(普鲁士)于1850年,俄国于1905年都先后取消报刊事先检查制。
2.取代报刊事先检查制,各国政府先后制定煽动法、诽谤法扼制出版物
煽动法、诽谤法对于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是必要的,问题是当时欧美各国制定的煽动法、诽谤法定义太宽,使报刊动辄得咎,得不到伸展身手的空间;尤其是各国政府借此来镇压敌对势力,压制反对政府的声音。在18世纪初期,英国国会拥有可以随意确认煽动诽谤罪的权力。国会认为,凡属诽谤议员、指责议会、批评政府大臣、猥亵不敬议会的言论、报道,均可按煽动诽谤罪论处。政府或国会如发现可疑的出版物或作者,即可由总务大臣签发逮捕状,对可疑出版物实行搜查、扣押、没收或毁灭,对一切可疑著作人、记者直接逮捕、审讯。成百上千名报刊发行人、作者、记者遭到罚款、监禁甚至判刑。在法国,在19世纪开初的16年中,巴黎有109家报纸受到内务大臣警告,8家报纸暂时关闭,5家报纸永久关闭,白色恐怖弥漫欧洲的报界。
3.征收印花税、实行津贴制
英国国会在1712年5月16日通过印花税法案,除了报刊税(一般在1便士左右)外,还征收广告税、纸张税。这种种赋税占出版费的2/3,沉重的税负使得报刊出版入不敷出。印花税实行不到半年,报刊就停了一半。德国、俄罗斯都先后实行过印花税。直到1861年英国才取消印花税,欧洲各国也陆续取消。
与征收印花税相辅相成,政府以津贴方法支持、收买一批报纸,并把津贴列入政府预算。在18世纪前期,英国首相承认每年津贴给报纸5千镑,而“秘密委员会”说每年达5万镑【4】。
以上种种手段,都使得报刊在重压下苟延残喘,种类少,报价高,售量少,发展迟缓。正像恩格斯所描绘的:“诽谤法、叛国法和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身上……英国的出版自由一百年来苟延残喘,完全靠政府当局的恩典。”【5】
列宁在综览近代世界史时曾精辟指出:“‘出版自由’这个口号,从中世纪末到19世纪,在全世界成了伟大的口号。为什么呢?因为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进步性,即反映资产阶级对僧侣、国王、封建主和地主的斗争。”【6】
时至今日,出版自由(新闻自由)仍是一个伟大的口号,它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化国家的两大基本标志。新闻自由的目的是确保信息的自由流动。这是确保公民的知晓权,进而参与国家、地区公共事务的前提,也是国家政权、企业、家庭(个人)对外界变动及时做出决策的前提条件。那种认为“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的”说法不是误解就是偏见。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把新闻自由还给人民,社会主义理应实行比资本主义更宽广的新闻自由。
第三节 新闻自由属于人民
新闻自由是一种权利。谁拥有新闻自由权?有一种误解认为,新闻媒介才拥有新闻自由权。事实是,新闻自由权属于人民所有。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这一点上,西方各国的宪法或《人权宣言》都规定得很明确(可参见前一节):每一个公民都拥有新闻自由权。
那么新闻媒介和公民的新闻自由权是什么关系?有些人以为新闻媒介是代表人民行使新闻自由权。这也是一种误解。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新闻自由权是不可转让的。人民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委托任何机构来行使新闻自由权。当然,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现实看,争取新闻自由最努力的是新闻媒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践新闻自由权的也是新闻媒介。这原因何在?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新闻媒介为了生存、发展。新闻媒介是向公众提供它们所需要的信息和意见的专业机构,并以此作为新闻媒介的生存条件,一旦新闻媒介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那么它们就无法存在。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曾经说过:“保证我们的营养不是面包师的仁爱,而是他个人对利润的追求。”为了满足公众对各种信息的需求,新闻媒介就必须拥有一定的新闻自由即出版权、采访权、发表权,对于新闻媒介来说,新闻自由就像空气、水、阳光对人一样的重要。在这个意义上,新闻媒介争取新闻自由的努力代表了人民的欲望和要求。
当然,新闻媒介一旦获得新闻自由权,能否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那另当别论。事实上,有不少新闻媒介阻碍了大众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在当今的西方各国,新闻媒介已形成一种垄断局面,一批巨型媒介集团垄断了各国新闻市场,旁人难以插足。尽管西方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每个公民有出版自由。每个公民,不论穷人富人、小公司大公司都可以平等地出版报刊,可以申请创办广播、电视。但是,面对那些拥有几十亿、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资产的媒介巨人,那些只有几千、几万美元小资本的个人或小公司怎么可能与之竞争?所以,出版自由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只不过是纸面上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公众深深地依赖着新闻媒体。而新闻媒体却常常有意或无意地会掩盖、歪曲事实真相,误导受众,侵犯受众的知晓权,侵犯公众的名誉和隐私权,等等。
为了保护公众的各种权利,也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对新闻媒介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
第四节 新闻法规
对新闻媒介的社会控制有四种正规的途径。第一种是司法控制,国家以法律来监控新闻媒介;第二种是行政控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税收来控制新闻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