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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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木明仅提出这个数字,但战史室的有关人员操纵了这些数字,最后竟然在堪称正史的战史上进行了不负责任的编造, 说是收容的战斗人员约八千, 半数潜逃(这是编造) , 在扫射中牺牲的俘虏约一千人,其余(大概是说三千人吧)逃跑(这也是编造)。
另外,前面所说的数字,是山田部队有关人员对付本明说的,难道他们就不会在记忆上有出入吗? 本书第一编第1节开头所介绍的朝日新闻社记者横田的报道注明是十六日,其中全然没有提及这样的内容:一半是非战斗人员,已予释放,收容的战斗人员也在十四日夜里逃跑一半啦,等等。而且,收容的地方也并非是山田旅团长所说的那种围有竹篱笆的学校,而是“二十二栋大营房”。我们认为,就资料所具有的可靠性这一点而言,与其相信三十多年后写的回忆录,还不如相信当时在现场的记者对耳闻目睹所写的报道。
铃木明怀疑,认为俘虏有一万四千七百七十七名略嫌太多了,也许是这个数字的一半左右。我介绍一下,参谋本部在战时编纂的《支那事变陆战概说》也明确记述了抓获俘虏一万四千人(《支那事变陆军作战》1,第四二八页)。
第十六师团有关官兵所说的“真相”
铃木明所采访的第十六师团有关军官和士兵达十人之多,在此我不能一一论及,故列举该师团前参谋长中泽三夫少将的谈话要点,研究一下中泽三夫是否说出了真相。
据说,中泽三夫先强调说:“所谓南京屠杀之谈,战后我在东京审判时才首次听到,为之一愣。”继而他又断言:“我们负责城内警备,因而无疑是知道的,比如,在难民区必设岗哨,不让士兵等入内。据悉,宪兵人手不够,但辅助宪兵则相当多,宪兵过于严厉,以致遭到其他部队的抗议。所谓来自难民区的表示不满的报告,从未听说过。在东京审判时引人注意的则是侵犯外国权益问题。然而,这却是由于中国人打着外国的旗帜企图蒙骗而引起的纠纷。揭发难民区内的便衣兵,这是日本军义不容辞的行动,绝无随意带走平民百姓而加以杀害之类的事情,而带走的士兵则以俘虏对待。当时,我恰在南京。如果因南京城外以南有无数墓地,而以尸骨之数说日本人杀害了多少人,那是大错特错了。”(单行本《“南京大屠杀”的无稽之谈》,第二三四页)
中泽三夫虽然这样说,但他作为中岛师团长的部下,又是参谋长,果真对南京暴行一无所知吗? 中岛师团长在南京攻陷战中, 曾受到松井军司令官的指责,说“中岛今朝吾第十六师团长的战斗指挥违反人道”。可是,中岛不久便当上了南京警备司令官,使中国人觉得可怕。对此,据说同属第十六师团的第三十八联队的助川联队长也对铃木明说:“我记得,虽前往南京,但我对南京所发生的事件一无所知,听说自己也许要在东京审判时成为犯人(助川未被起诉)大吃一惊。对我来说,说是事件,真可谓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单行本《“南京大屠杀”的无稽之谈》,第二四九页)。助川是佐佐木到一旅团长麾下的部队长官,而佐佐尔到一则是著有《一个军人的自传》的性格刚毅的将军,他掌握着“南京事件”的关键。这个助川还能说什么事实一无所知吗?而且,东京审判是审判甲级战犯的法庭,像助川这样的联队长担心成为被告,也令人可笑。因此,不言而喻,铃木明所注“助川未被起诉”并非是事实。
据说,当铃木明就田伯烈和埃德加·斯诺的著作提出问题时,中泽三夫简单地下结论说:“我们没有干过,仅此而已。”对此,铃木明说:“明快而又坦率,是无可反驳的发言。”铃木明并不否定南京事件的存在,却又为何对中泽三夫的全盘否定,写出“无可反驳的发言”这篇可理解为全面支持中泽三夫的文章呢?这篇文章是在欺骗读者。
这一点暂且不说,但我认为,在中泽三夫的谈话中否定暴行的每一句话,都是伪证,对此,只要看一下本书第一编和本节后面所述,便一清二楚。
最后,我想对前面所引的前少将中泽三夫的谈话置一言。他在谈话结束时说:“中国方面从南京附近收集尸骨,说尸体有多少具。然而,南京城外以南有无数墓地,以尸骨之数说日本人杀害了多少人,却是大错特错了。”说这话的人难道真是当时在场的负责人吗?连上海派遣军所发表的关于占领南京的战果,也说遗弃尸体有八、九万具(昭和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或说有八万四千具(昭和十二月二十九日)。日本人说,中国方面特地抛开坟墓,挖出尸骨,并把它计算在南京沦陷时的遗弃尸体中,等等。我们不妨想一想,中国人听到这种编造出来的谎言,将会多么愤慨!
铃木明在寻访第十六师团有关人员的旅行中,必定已发现了该师团第三十三联队的一位名叫西田的士兵(住于三重县久居)每天写的随军日记。
对于西田所记之事,铃木明说:“他说得生动,较之军官说的更为出色”(单行本《‘南京大屠杀“的无稽之谈》,第二四三页)。我们与其尊重三十五年后写的回忆录,还不如尊重当时在场者的每天所记内容。介绍山田旅团长的笔记是铃木明在《诸君》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号上刊登的采访报道的压卷之作。今后如能在杂志上原封不动地全文介绍这份稀有的宝贵资料,将不胜感激。《”南京大屠杀“的无稽之谈》一书从西田手记中摘取了十一月份中的六天笔记作了介绍(第二四四至二四五页)。但是,其中至关重要的在占领南京时所记的日记却被人隐藏了,这样就无从知道事件的详细情况。
前军事有关人员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的证词
第十六师团前参谋长中泽三夫少将接受了铃木明的采访,就南京事件发责了谈话。他在战后不久开庭的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亦曾作为辩护方面的证人出庭作证。如此叙说,虽然偏离了对铃木明观点的批判,但我想在此让读者看一看日本军中有关事件的负责人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采取了什么态度。
毋庸赘述,松井司令官不是下令屠杀俘虏、残兵败卒和对普通老百姓施加暴行的人。他力图阻止这种行为,那也是事实。然而,他的部下官兵却无视他的有关严肃军纪的训令,妄自采取了残暴行动。松井大将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被追究其作为最高司令官应对部下的这种行为负责,判处了绞刑。我认为,这虽实属不幸,却也出于无奈。山下大将在马尼拉进行军事审判时自然也处于同样的境地。
日本军在南京所犯大规模暴行是无可抵赖的确凿的事实。不言而喻,松井大将也在前面所引的手记和谈话中承认了这一事实(参照本书第二二八、二三七页)。尽管如此,松井大将为什么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没有如实承认这一客观事实呢?事实上,他可能离开南京后就卧病在床,因而不了解事件的整个情况。不过他非但没有一问三不知,而且对检察官就屠杀事件所作的审问,一口断定:“这绝对弄错了,决没有理由存在这种罪状。我能以名誉起誓担保,并陈述如上”(一九四六年三月八日审问调查书〔检证一○一○四〕 ,《远速》,四十四号,载前引资料1,第七十七页)。此外,松井大将在宣誓供词(辩证二七三八)中也说:我相信,绝对没有进行过像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检察方面所主张的那种有计划的集体屠杀这一事实(《远速》 ,三二○号,载前引书1,二七六页)。他坚持这一主张,可能丝毫没有考虑要减轻部下和他本人的罪责。那末,他为什么不肯如实承认事实,向中国人民赔罪呢?
对于日本军的暴行,不仅松井大将,就是站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上的华中方面军有关人员都异口同声地加以否定。举例如下:
当时华中方面军参谋中山宁人少佐的宣誓供词(辩证一三四五)说:“我在南京举行入城式前后赴南京时,巡视了市内,所看到的中国人尸体只有在下关附近一百具左右以及亚洲公园附近三十具左右,这可能是战死的中国军人的尸体。除此之外,我没有看到平民的尸体和被屠杀的尸体。
听说,在南京俘虏约有五千名,而这些俘虏不仅没有被屠杀,而且据两军的报告,已妥善地释放到扬子江对岸。“(《远速》,二一四号,载前引书1,第二○四页)
当时在华中方面军参谋长武藤章大佐的审问调查书(检证第一○一○五)中说:“我在南京正式入城时,随松井大将前往。而且,当时已发生了十至二十起事件……我决不相信,也难以想象会有几千起事件发生。”
(《远速》,八十四号,载前引书1,第八十四页)
当时在第十六师团参谋长中泽三夫少将的宣誓供词(辩证二六六七)
中说:“在南京根本不存在日本军有计划地进行强奸的事实。我知道,虽有少数触犯风纪的人,但这些人均已绳之以法。”(《运速》,三○九号,载前引书1,第二四五页)
当时在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少将的宣誓供词(辩证二六六七)中说:“我于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二十日、年底三次巡视了南京城内,从未在城内看到尸体,只是在下关附近看到几十具战死的尸体,做梦也没有想到会有几万具被屠杀的尸体。”(《远速》,三○九号,载前引书1,第二五二页)
当时在第九师团山炮兵第九联队第七中队代理队长大内义秀少尉的宣誓供词(辩证二六六八)中说:“中国兵的尸体,我只是在扬子江岸边看到少许,未曾看到被屠杀的尸体等等。”(《远速》,三○九号,载前引书1,第二三九页)
当时在第九师团第三十六联队长胁坂次郎大佐的宣誓供词(辩证二六三七)中说:“我在十二月二十四日凌晨前一直留在南京,但我的部下没有一个人犯罪……攻下南京后,未在南京城内外听到枪声。如果有机枪等扫射情况,理当听得见,但从未听到过这种枪声。”(《远速》,三○九号,载前引书1,第二三九页)
当时在上海派遣军参谋榊原主计的宣誓供词(辩证二二三七)中说:“所谓南京发生火灾,那也是日本军占领南京之前的事,占领后就没有发生大规模的火灾。据我所知,只有极小部分地方失火,大部分市街并没有烧到。”(《远速》,三一○,载前引书1,第二五八页)
当时在第十军法务部长小川关治郎的宣誓供词(辩证二七○八)中说:“我于十二月十四日中午左右进入南京,下午巡视了第十军的部分警备地区(南京城内南部)。当时仅看到六、七具战死的中国兵尸体,没有看到其他尸体。”(《远速》,三一○号,载前引书1,第二五六页)
所举例子似乎有点过于繁冗,我觉得这些证词竟然说他们都是清白无辜的。可是,武藤章中将在上述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日的审问(检证一○一○五)后,于四月二十二日进行的审问(检证二二七三)中不得不承认发生过暴行事件,回答说:“在南京,原决定由两个或三个大队进入市内,可是结果全军都入了城,终于在南京发生了掠夺暴行事件。”(《远速》,一五九号,载前引书1,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