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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南京大屠杀-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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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想象到的。不过,仅就两角部队来考虑,这种情况的设想看来是不能成立的。
  而且,铃木明说:“即便将幕府山的两万名俘虏押过城内行走,穿过太平门,再带到从草鞋峡至下关一带予以杀害,但是两万名却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一大批啊!让如此众多的俘虏在来回三十多公里的地方行走,从常识上来看也是不可想象的。相信此事的人也觉得奇怪”(单行本《“南京大屠杀”的无稽之谈》,第一八七页)。但是,估计要大批俘虏行走的路程有三十多公里,却有点夸大其词了。从幕府山经和平门入城(约三公里),沿中央路向前走,到中山北路路口向东拐弯到太平门,出太平门外,通过城外玄武湖东岸出和平门外,再到草鞋峡,如果沿着这条路线走,其间路程约有二十公里(即使从金川门入城,沿着中山北路走,也只是多一公里而己)。即便绕点远道,沿中山东路走,也只二十二、三公里之多。要走这些路程,未必不可能。然而,强迫几天没有吃饱饭的俘虏走二十几公里的路程,未免太残酷了。
  在秦贤助的文章里写有这种可能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而且,一般记事体文章本身便是传闻记事。然而,能否因此断言秦贤助的文章所写情况都是虚构的呢?大可怀疑。因为秦贤助后来随军,参加了两角部队,那时或许就该部队在南京的行动获知了许多情况。因此,我认为,秦贤助所写的关于两角部队在幕府山下“抓到”的大批俘虏的结局情况,是不能这样一概加以否定的。
  铃木明所抓住的“事实”
  铃木明否定了秦贤助在其传闻记事文章中所说的屠杀全部俘虏的事实。那末,他在寻访报道中又是如何抓住“事实”的呢?
  铃木明来到若松步兵第六十五联队所属第十三师团编组所在地仙台,访问了两角联队长的上级指挥官山田旅团长,接着会见了被称为“第六十五联队的活字典”平林以及“现仍在郊区从事农业生产的铃木”等人,从他们那里听到许多有关南京事件的情况。这三人所谈的一个“事实”内容如下。
  根据以山田旅团长为首的几个有关人员的证词说,山田旅团长决意违抗军司令部关于“处理”俘虏的命令,毅然而然地将一万几千名俘虏带到扬子江对岸予以释放,在举行入城式的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晚,要俘虏在扬子江岸边集中。关于这天晚上在集中俘虏的地方所发生的事件,铃木明叙述如下:
  总而言之,费了相当长的时间,俘虏们才抵达扬子江岸边,此时已是漆黑一片了。俘虏们跟从着来到江岸,是相信了日本军所作的“送到北岸”
  的许诺呢,还是一直忍耐着等待时机呢,现在就不得而知了。事实上,他们不知道船只来了没有,也不知道日本军作了何种程度的准备。此时,在俘虏中突然发生暴动。深夜,俘虏们在一片漆黑之中一齐逃跑。步枪和机枪向俘虏扫射,这一点是确信无疑的。日本军方面也由于遭到了突然袭击,显得一片混乱。后来情况怎样,那就不得而知了。第二天早晨天大亮时,已有八具日本兵和一具日本军官的尸体,夹杂在一千多具(也有说几千具)
  的俘虏尸体中间。这名日本军官战死在那里的情况,充分说明这起事件不是纯属“单方面屠杀俘虏”(单行本《“南京大屠杀”的无稽之谈》,第一九六至一九七页)。
  看来,铃木明毋庸讳言地全盘相信了有关人员所谈的情况。可是,我却觉得铃木明所采访的谈话内容里有不少疑点。
  首先,我觉得可疑之处是,从收容所到扬子江岸边近在咫尺,却费了几个小时时间押送俘虏。平林说:“出发时还是白天,仅几公里(一公里左右?)路,却走了几小时。总之,到岸边集中时已是夜里。”山田说话的内容似乎相同,铃木明写道:“费了相当长的时间,俘虏们才抵达扬子江岸边,此时已是漆黑一片了。”为什么花费了这么长的时间,而且在一片漆黑的夜里要俘虏集中在岸边呢?
  我们姑且先来研究一下花费时间押送俘虏这个问题吧。我在前面说过,秦贤助说到在扬子江岸边屠杀全部俘虏前先让俘虏在南京城内走过,我认为大可不必如此残酷。不过,我注意到从收容所押送俘虏到扬子江岸边所需时间,大体上相当于从收容所到南京城内来回走二十公里路需要的时间,不由怀疑前面所作的推断是否妥当?
  其次,问题是为什么到夜里才要一万多名俘虏集中在扬于江岸边。铃木明曾问山田,当时是用什么办法将俘虏押送到对岸的。关于渡船问题,铃木明问:“船有多大,有几艘?”山田回答说:“大概有几艘吧,我看到一艘,能乘数十人,因而是相当大的船罗。 在长江里是没有小船的。 ”据铃木明说:“他说话声音微弱”(单行本《“南京大屠杀”的无稽之谈》,第一九五页)。难以想象,要动用数艘这种能乘几十人的船只,将这么一大批俘虏渡过那么宽阔的长江,送到对岸,那是何等困难。而且,夜间进行此事,显然要发生很大混乱。部队长官果然有这种信心吗?只有一千人左右的部队要顺利完成这项繁重任务,这实在是莫大的冒险!即使日本军方面有意释放俘虏,但在夜间将俘虏全部集中,而且又没有充分准备好渡船,俘虏自当心怀疑虑,担心可能会遭到屠杀,因而企图一齐逃跑。即使发生这种事态,也是必然的。这种危险,开始就应当充分预料到。如果发生这种事态,结果就会出现日本军方面对大批俘虏进行机枪扫射、斩尽杀绝的情况,个中的道理岂不是一开始就昭然若揭了吗?
  我觉得,要释放大批俘虏到扬子江对岸,还有一个重大障碍。山田旅团长似乎漫不经心地说过:“本应有一部分日本军渡江到北岸,但当时却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且不说“一部分”有多少,在南京对岸浦口,已经由从芜湖附近出发渡江到对岸的第五师团的国崎支队占领。而且,与山田支队同属第十三师团的另一支队已由镇江渡江,进攻北岸,切断了津浦线。这就是说,听凭可称之为赤手空拳的一万五千多名敌军在那里附近一带活动。也就是说,自己周围一带虽有几万友军防守着,但山田旅团也对大批俘虏束手无策,只好将他们送到扬子江对岸地区,由少量友军去处置。谁能容忍这种令人担忧的作法?所谓“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是不负责任的遁词。如此,我想说的是山田旅团根本没有打算释放俘虏,把他们送到对岸。
  如果这种看法没有错,那就可断定要大批俘虏在晚间到江岸集中,是从—开始就预料到会发现若干混乱而加以枪杀的一种策略。在这种情况下,俘虏或许已经意识到了这种迹象,便在扫射命令下达之前发起了铃木明所说的“暴动”。因此,我认为山田旅团有关人员关于在俘虏中出现“暴动”的证词,仅就这一点而言,并不是虚构的。
  有关这次“暴动”,铃木明说:“这名日本军官战死在那里的情况,充分说明这起事件不是纯属‘单方面屠杀俘虏’。”铃木明似乎想说,在下关枪杀俘虏不是“单方面的屠杀”,而是在释放俘虏过程中由于偶然发生的“暴动”所引起的事故。正如我刚才所说的那样,“暴动”就是在扫射前也有可能发生,何况在开始扫射之际,当然会发生很大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不难推测,加害于人的一方也会有人丧亡。一名军官的死亡,未必能断言归之于在释放俘虏过程中发生“暴动”所引起的。
  至于“释放俘虏”问题,还有许多地方需要研究。山田似乎对铃木明说过,打算让俘虏逃到对岸。然而,据平林说,“俘虏由船渡过扬子江,送回到镇江的师团”。根据平林的说法,不是“释放俘虏”,而是“将俘虏押送到后方”。这就相差很远了,究竟谁对,谁错?尽管他们都否认“处死俘虏”,但同是有关人员的谈话,却大相径庭。
  据说, 山田旅团长让来自军司令部进行巡视的宪兵军官看了大批俘虏, 说:“你看,这些俘虏能杀吗?”而且,听说俘虏了一万五千名残兵败卒的两角联队长素以有人情味的部队长而闻名(现已去世)。他们这样一些旅团的首脑人物,不知为什么,却为释放俘虏而苦思焦虑。然而,作为旅团长,果真能这样擅自采取行动吗?“处理掉俘虏”,这是军司令部的命令。要违抗这项军司令部的命令,当然需有必要的思想准备。即使这项命令出于那个担任上海派遣军情报主任参谋长中佐的异常自信的独断决定,总之也是以军司令官朝香宫的名义发出的命令。旅团长对这项军司令部和师团的命令置之不理,以自己的擅自决定来释放一万多名俘虏,这无论如何也是不可想象的。
  结果枪杀了俘虏,而本来是预定要释放俘虏并把他们送到对岸的——山田部队的部分军官这样对铃木明说。他们难道不是十分内疚地强忍着而不愿说出其真相吗?在审判时,应对事件负责任的人,如果其证词没有附上客观的证据,反而会显得缺乏说服力,这是常识。因此,关于这起事件,当时肯定是很需要有士兵这样的有关人的证词。我想,在两角部队的士兵中,尽管有不少人对俘虏是“处理掉”还是释放问题一无所知,但对押送俘虏走一、两公里路却费了几个小时,这一点可能是会记忆犹新的。如果能了解个中的情况,那就更能清楚地判断秦贤助所记述的文章之证据资料的价值,而他的文章说两角部队根据军司令部的命令屠杀了一万五千名俘虏。
  此外,这已是三十五年前的事,谁也难免会记得不那么确切。例如铃木明说,尽管坂本明确地说秦贤助是在一九三九年从军的,但他本人在攻陷南京时从军参加两角部队,却对该部队抓了大批俘虏而无法处置一事也“全然不得要领”。铃木明说:“从其面部表情来看,我不能说他在撒谎,看来多半是真的不知道。”与其说不知道,不如说可能已从记忆中消失了,或坂本也不想讲出这起事件的真相来?
  铃木明在采访中,也采访了曾攻占幕府山炮台的角田中队长,听到的内容,与平林和铃木(现居仙台)的谈话大同小异。不过,在此前一天,铃木明事先没有联系就去访问角田。据说角田醉醺醺的,说话颠三倒四,但那时角田目不转睛地盯着铃木明说:“是我!我就是南京大屠杀的真正凶犯,你从谁那里听到这件事的?”而且,他还对其妻子说:“怎么样?我和你,在日中邦交正常化后一起到中国去道歉” (单行本《“南京大屠杀”的无稽之谈》,第1○○至二○一页)。据铃木明说,喝得酩酊大醉的角田说话时“颠三倒四”。但是,他在三十五年前的处境非常困难,作为当时“内疚于心而活着的”与事件有关的人员的证词,是头脑清醒时斟字酌句地谈话,还是醉后随口而言,吐露了事件的真相?我们至今也很难作出判断。
  就提出证据的方式,本·达桑批评了《中国之旅》的著者本多胜一的态度,说:“为了使人在证据面前表示沉默,提出的证据都是说明同一情况的,而省略、剔除了不说明同一情况的证据”(《诸君》,一九七二年六月号,第二五一页)。但是(本多胜一在《诸君》同年四月号上提出四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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