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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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十九日这一天,完全处于无政府状态。军队纵火好几处,火焰冲天,后来,还发生了多起火灾。许多地方美国国旗被撕破。军队当局未能管制军队。十二月二十日星期日,野蛮行为和暴行得不到制止,继续发生。市中心、最重要的商业区、太平路完全处于火灾的包围之中(《远速》,五十八号,载前引资料集1,第一一五页)。
上面的叙述,根据他当时记下的日记,资料是可靠的,如果说是十九日,那末,当时松井大将还在南京。金陵大学非常时期委员会主席贝茨博士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日本兵放火,从十九日或二十日开始,持续了六个星期(《远速》,三十六号,载前引书1, 第五十一页)。南京占领军好像由于无视下令整饬军纪的松井司令官的存在,他们的暴行疯狂到了极点。
金陵女子文理学院的会监陈瑞芳在宣誓口述(检证一七三六)中,主要谈了有关该学院收容妇女和儿童的情况,但这位老妇人就当时连续发生对妇女的暴行事件说:“最严重的行为是发生在起初四、五个星期里……沃特林女士曾几次前往日本领事那里,报告军队的所作所为,要求保护妇女。使这种情况有所收敛,花了四、五个星期,而到消除危险,则花了几个月时间”(《远速》,五十八号,载前引书1, 第一一六页)。美国监理会派的牧师马吉也在法庭上说:“十二月二十一日,据田中副领事对我说,当时来的军团是非常坏的军团,也有好的军团要来,因此到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右,可能事态会有明显好转。但即使到了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及在以后的日子里,决无迹象表明情况有所改善”(《远速》,四十八号,载前引书1,第九十一页),尤其是关于日本军对普通老百姓继续施加暴行期间的情况,他作证说:“六个星期后,这些情况逐渐有所减少。 但一些个别人犯的暴行层出不穷。”(《远速》,四十九号,载前引书1,第九十九页)
关于这段时间的情况,当时留在南京负责难民救济工作的贝茨博士也在法庭上说:“在此令人战栗的期间持续了两个星期半到三个星期,后来又发展为六个星期到七个星期,情况更为严重”,“从二月六、七日左右开始,情况有明显好转,从此以后到夏天来临前,虽发生过重大事件,但规模没有过去那么大了”(《远速》,三十六号, 载前引书1,第五十六至五十七页)。他又在其口述(检证二二四一)中说:“据说,为了惩处这些行为,开始采取了什么相应措施,那是在一九三八年二月初的事。”关于贝茨博士的这一证词,连印度的帕尔博士(Radhabinod Pal)——他曾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坚持了全体被告无罪的少数人意见——也认为,“总而言之,正如本审判员所考察的那样,即使如数考虑了证据中可能有叙述不对的情况,但日本兵在南京的行动是凶暴的,而且,正如贝茨博士所证实的那样,暴行极为残酷,几乎长达三周,合计持续了六周,其严重程度是毫无疑问的。”他毫不怀疑贝茨博士证词的可靠性(《共同研究·帕尔判决书》,第六七八页)。
南京红卍字会副会长许传音博士在他的宣誓口述(检证一七三四。作为法庭证据而被拒绝)中,就发生事态的最严重期间的情况这样说,南京陷落以后,日本兵举行的“罪恶的宴会”持续了三个月之久,然后逐渐停下来。然而,正如陈瑞芳女士、马吉牧师、贝茨博士等人所说的那样,欢庆南京胜利的宴会疯狂到了极点时,那是在占领后六、七个星期,这似乎是事实。
如上所述,贝茨博士认为,从二月六、七日左右开始,情况有所好转,可是,在美国驻南京大使馆秘书艾利森于二月十八日给当时在汉口的美国大使和国务卿拍电报(检证一九○六,未在法庭上宣读)时说:
据报告说,这两、三天南京情况有显著好转,感到高兴。大部分中国人从中国人所谓的“安全区”返回市区各地区他们以前居住的地方。关于反映日本军人秩序混乱和不法行为的报告,在数量上有实质性的减少。日本官宪保证,将努力改善居民的目前生活状况。
对外侨在行动上的限制逐渐放宽,美国的一所设施——南京大学医院需要归还。
最近同意美籍医生返回南京(《远速》 五十九号,载前引资料集1,第一六三页)。
整饬军纪、风纪
在占领后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里,徒有其名的警备兵像野兽一样,在南京城内为所欲为。警备司令官自不待言,华中方面军和上海派遣军司令部无意也无力去取缔军队的犯罪行为。中央对这种情况看不下去,到一月底,参谋总长发出“关于整饬军纪的训示” (《军事警察勤务教程》,载续现代史资料4《军事警察》,第四二八页),与此同时,特别派遣高级军官,着手整饬南京占领军的军纪、风纪。
关于这段时间的情况,贝茨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上作证说:“据了解,二月五日或六日左右。来了日本军的高级军官,把驻屯在南京的部队军官,主要是尉级军官和下士官集中起来,向他们宣布,为了日本军的土气和名誉,必须立即停止这种状态的发展。但当时未曾听到采取过什么有效措施,也未曾听到对犯有强奸和其他暴行的士兵进行过处罚。 ”(《远速》,三十六号,载前引资料集1,第五十六页)
如上述贝茨博士在证词中所说的那样,从二月六、七日左右开始,情况有所好转,如果这是事实,那可以认为,这还是当时东京向南京派遣高级军官去整顿下级军官和下士官这一事实所取得的直接效果。如果是确实产生这种效果的话。 那末,中央为什么不及早采取措施呢?对此,至今甚为遗憾。
大本营派遣陆军高级武官前往南京,慎重宣布要整饬军纪,这似乎是外务大臣广田弘毅同陆军大臣杉山元大将交涉的结果,因为广田看到了来自外务省派驻南京机构的报告,也接到了美国驻日大使格鲁就日本军侵犯美国财产而提出的抗议。
根据检察方面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的证据(检证一九○六),格鲁在一月三十一日给美国驻南京、北平(北京)、汉口大使馆拍发的电报中说:“今天,大使馆陆军武官在陆军省得到秘密通知,本间大将(旁注原文如此——译者)作为大本营的代表前往中国,为防止侵犯外国权益的情况发生,已向松井大将下达大本营的训令。”格鲁又在二月四日向国务院拍发的电报中报告说:“今晨九时,向外务大臣递交了正式通知……大臣作了答覆。最重大的训令由大本营发出,理应告知在华的各司令官。其主要内容是必须停止这些掠夺行为,并派遣本间少将前往南京进行调查,确保命令的执行。”(在检证一九○六中,这些电报未在法庭上宣读。仅一月三十一日的电报收录在前引书1, 第一六三页中,二月四日的电报是一九○六一六,第五十六至六十一页)
贝茨博士认为,日本军的高级军官来到南京是在二月五、六日左右,但根据美国驻日大使馆的电报,本间少将离开日本似乎是在一月三十一日。松井大将在接受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对向他提出的反问所作陈述是,本间陆军少将受参谋本部的派遣,于一月下旬前往他在上海的司令部,说是东京当局看到了关于在华日本兵暴行的有关报告, 非常担忧(《远速》,三二○号,载前引书1,第二八五页)。当时就任外务省东亚局局长石射猪太郎也在上述审判时的宣誓供词中说:“记得是在一九三八年一月底左右,陆军中央特别派人前往当地的军队。后来知道派来的是本间少将。从此以后,南京大屠杀才停止下来”(《远速》,二八五号,载前引书1,第二二○页)。参谋本部第二部部长本间雅睛少将到达南京时,恐怕是在二月一日。
参谋本部以总长的名义发出了关于整饬军纪的训令,又派遣本间少将前往当地。其结果,日本兵的暴行终算停下来了,而南京市民消除了不安情绪看来是在二月中旬。
还有一个问题,即关于强奸事件。证人许传音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上作证说,也有这种情况:“这种野蛮行为逐渐减少,那是由于日华双方都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而进行努力的结果。要说作了哪些努力,那首先是设立供日本兵游乐的场所,即安慰所, 以使让妓女在那里卖淫。”(《远速》,三十五号,载前引书1,第三十五页)
第六节 关于死亡人数的估计
掩埋普通老百姓尸体四万数千具
埃德加·斯诺根据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委员的估计,认为日本军在南京屠杀了四万二千名中国人(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 ,这已在第4节(第八十三页)中作了介绍。这个数字也许是他从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的贝获博士那里听来的。
可是,贝茨博士于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记下的记录中这样说;
据掩埋的证据材料告诉我们,近四万名非武装人员在南京城内或城门附近被杀, 其中有百分之三十未曾当过兵(洞富雄编:日中战争史资料9《南京事件》2,第四十七页)。
上面所说的四万名中有百分之三十,即一万二千名是普通老百姓,其余百分之七十,即二万八千名是散兵(便农兵入关于这一万二千名的普通老百姓问题,贝茨博士另外就安全区及其附近所作的调查结果,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上作证说:“在我们确实了解的范围内,结论是城内有一万二千名男女和儿童被杀。”他还作了补充说明:“在市内其他地区(安全区以外的城内地区。——洞富雄注)有许多人被杀,但我们无法调查被杀人数。另外市外(城外。—一洞富雄注)被杀的人数也很多。 前面所说的, 全然不包括被屠杀的几万中国兵或曾当过中国兵的人。”(《远速》,三十六号,载前引书1,第四十九页)
贝茨博士的记录,人们认为是在一月二十五日记下的(田伯烈编写的书和《南京安全区档案》都这样说),他认为“据掩埋的证据材料告诉我们”,被掩埋的尸体有四万具,这个根据是令人怀疑的。因为当时几个掩埋队所处理的遗弃尸体还不到一万具。所以把他信中所记的日子认为是一月二十五日,可能有什么错误。
斯诺认为是四万二千人,贝茨认为是四万人,差二千人。这些数字的若干出入,不妨可以这样认为,斯诺的估计是根据贝茨博士的记录。然而,在被屠杀的四万二千人中,不仅是普通老百姓,也包括“便衣兵”,但其区别并不明显。
这样,斯诺所写的,认为屠杀了市民四万二千人,这个数字与从事收容尸体的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救援队掩埋班所埋葬的数字是有联系的,这一点似乎也不是没有考虑到。
这是红卍字会这个慈善团体所掩埋的遗弃尸体数,但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以检察方面的证据(检证一七○四)提出来的法庭证据所依据的是“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救援队掩埋班埋葬尸体数统计表”,认为是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在一九
三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三八年五月一日之间得到了处理(前引书1, 第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