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传注疏-第8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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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内何以不言火?据西宫灾不言火。
'疏'注“据西”至“言火”。○解云:即僖二十年夏,“五月,乙巳,西宫灾”,传云“西宫者何?小寝也”,彼注云“西宫者,小寝内室,楚女所居也”。以其非正寝社稷宗庙朝廷,故谓之小。若然,桓十四年“秋,八月,壬申,御廪灾”,亦应是小,所以不据之者,以其御用於宗庙之物,於小义不强,岂似西宫为小寝内室乎?
内不言火者,甚之也。《春秋》以内为天下法,动作当先自克责,故小有火,如大有灾。何以书?记灾也。外灾不书,此何以书?为王者之后记灾也。是时周乐已毁,先圣法度浸疏远不用之应。○为王,于伪反。浸,子鸩反。
'疏'“外灾不书”。○解云:庄十二年“秋,宋大水”之下,传云“外灾不书,此何以书”,注云“据漷移不书”是也。○“为王者之后记灾也”。○解云:《春秋》之义,详内而略外,是以外灾例不录,而书皆善文,又皆有传释,不劳备载也。○注“是时”至“之应”。○解云:宣十六年“夏,成周宣谢灾”,传云“成周者何?东周也。宣谢者何?宣宫之谢也”,彼注云“宣宫,周宣王之庙”;传云“何言乎成周宣谢灾?乐器藏焉尔”,注云“宣王中兴所作乐器”,天灾中兴之乐器,示周不复兴是也。然则宣公十六年时,周乐已毁,而宋是王者之后,先圣法度所存,今复灾之,是法度浸疏远不用之应也。
夏,季孙宿如晋。
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
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缪姜。
冬,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齐世子光伐郑。十有二月,已亥,同盟于戏。事连上伐,不致者,恶公服缪姜丧未逾年,而亲伐郑,故夺臣子辞。○戏,许宜反,恶,乌路反。
'疏'注“事连”至“子辞”。○解云:庄六年传“得意致会,不得致伐”者,谓公与二国以上会伐并有之时,若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得意致会,不得意不致也。然则今此若直同盟于戏而已,容或不致。今事连上伐,若其得意,宜致会;若其不得意,宜致伐,无不致之理。而今不致者,恶其母服未期,亲自用兵,不子之甚,故不书致。言夺臣子辞者,正以凡书致者,皆是臣子喜其君父脱危而至。今不书致,似若不脱然,故曰夺臣子辞。
楚子伐郑。
十年,春,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齐世子光会吴于柤。○柤,庄加反。
夏,五月,甲午,遂灭偪阳。○偪,音福,又彼力反。
'疏'“遂灭偪阳”。○解云:《左氏》经作“偪”字,音夫目反,一音逼近之逼,而南州人云道仍有偪阳之类,如逼近之逼矣。
公至自会灭日者,甚恶诸侯不崇礼义以相安,反遂为不仁,开道彊夷灭中国。中国之祸,连蔓日及,故疾录之。灭止于取邑,例不当书致。书致者,深讳,若公与上会,不与下灭。○恶,乌路反。道,音导。蔓,音万。公与,音预,下同。
'疏'注“灭日”至“下灭”。○解云:凡灭例月,即庄十年“冬,十月,齐师灭谭”,十三年“夏,六月,齐人灭遂”之属是。今乃书日,故如此解也。言反遂为不仁者,则此经“遂灭偪阳”是也。云开道强夷者,昭八年夏,“楚人执陈行人于徵师杀之”,“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执公子招,放之于越。杀陈孔瑗”;十一年“冬,四月,丁已,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楚公子弃疾帅师围蔡”,“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三十年“冬,十有二月,吴灭徐。徐子章禹奔楚”;定十四年“楚公子结帅师灭顿,以顿子跄归”;十五年春,“楚子灭胡。以胡子豹归”之属,皆是强夷迭害诸夏,故言连蔓日及,是以变例书日,疾而录之。云灭比云云者,《春秋》之义,主书致者,正欲别其得意以不,故庄六年传曰“得意致会,不得意致伐”是也。若取邑例不书致,所以然者,取得他邑,得意明矣,何劳书致以见之乎?是以僖三十三年夏,“公伐邾娄,取丛”,何氏云“取邑不致者,得意可知例”是也。然则灭得他国,义如取邑,故曰灭比取邑,亦不当致而致之者,深为内讳,使若公不与灭事故也。
楚公子贞、郑公孙辄帅师伐宋。
晋师伐秦。
秋,莒人伐我东鄙。
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莒子、邾娄子、齐世子光、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伐郑。
冬,盗杀郑公子斐、公子发、公孙辄。不言其大夫者,降从盗,故与盗同文。○斐,芳尾反,《左氏》作“騑”。
'疏'“冬盗杀”云云。○解云:凡《春秋》之事,君杀大夫称国,即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之属是也。大夫相杀称人,即文九年“晋人杀其大夫先都”之属是也。今此士杀其大夫,故言盗矣。是以文十六年传云“大夫弑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注云“贱者谓士也,士正自当称人”;“大夫相杀称人,贱者穷诸盗”,注云“降大夫使称人,降士使称盗者,所以别死刑有轻重也”者,是其士杀大夫称盗之义也。○注“不言其”至“同文”。○解云:士正自当称人,宜言郑人杀其大夫某甲,今不言其大夫者,正以士既降从盗,故与盗同文也。其盗杀者,即哀四年春,“盗弑蔡侯申”,传云“弑君贱者穷诸人,此其称盗以弑何?贱乎贱者也。贱乎贱者孰谓?谓罪人也”,彼注云“罪人者,未加刑也。蔡侯近罪人,卒逢其祸,故以为人君深戒。不言其君者,方当刑放之,与刑人义同”。然则盗杀蔡侯申,不言其君,今此士杀大夫,降之言盗,亦不言其大夫,与实盗同。故云降从盗,故与盗同文也。而哀四年注云“当刑放之,与刑人义同”者,襄二十九年夏五月,“阍弑吴子馀祭”,传云“阍者何?门人也”,注云“以刑人为阍,非其人,故变盗言阍”;“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则轻死之道也”。注云“不言其君者,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放之远地,欲去听所之,故不系国。不系国,故不言其君”。然则刑人所止,不常厥居,若故出奔,任其所愿,由此之故,不合系国。既不系国,则君臣义尽,是以《春秋》去君父以见之。其杀蔡侯者,由未加刑,而亦不言其君者,方当刑放,故与刑人同义也。
戍郑虎牢。孰戍之?诸侯戍之。曷为不言诸侯戍之?离至不可得而序,故言我也。剌诸侯既取虎牢以为蕃蔽,不能杂然同心安附之。○为蕃,方元反。
'疏'“戍郑虎牢”云云。○解云:五年“陈戍之下已有传,而复发者,盖嫌国邑不同故也。注“既取虎牢”者。即二年冬,“遂城虎牢”,传云“虎牢者何?郑之邑也。其言城之何?取之也。取之曷为不言取之?为中国讳也。曷为为中国讳?讳伐丧也”是也。
诸侯巳取之矣,曷为系之郑?据莒矣夷以牟娄来奔,本杞之邑,不系于杞。
'疏'注“据莒”至“于杞”。○解云:即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是也。云本杞之邑,即隐四年“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是也。
诸侯莫之主有,故反系之郑。诸侯本无利虎牢之心,欲共以距楚尔,无主有之者,故不当坐取邑,故反系之郑,见其意也。所以见之者,上讳伐丧不言取,今剌戍之舒缓,嫌於义反,故正之云尔。○诸侯莫之主有,绝句。见其,贤遍反,下同。
'疏'注“所以见之者”。○解云:上讳伐丧不言取者,即二年冬,“遂城虎牢”,传云云是也。不言取,讳之似不合取,既不合取,戍之舒缓即不合剌,而今剌之,义似违,是以《春秋》系之於郑,见无主有,明欲拒楚,实无贪利,即诸侯取之不合罪坐也,故云不当坐取邑耳。
楚公子贞帅帅救郑。
公至自伐郑。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军。三军者何?三卿也。为军置三卿官也。卿大夫爵号。大同小异。方据上卿道中下,故总言三卿。○为军,于伪反,年末同。
'疏'“作三军”。○解云:《公羊》以为王官之伯,宜半天子,乃有三军。鲁为州牧,但合二军,司徒、司空将之而巳,今更益司马之军,添满三军,是以《春秋》书而讥之,故曰作三军。是以隐五年注“礼,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是其一隅也。何氏之意,以军与师得为通称,而临时名耳。是以或言军,或言师,不必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也。○“三军者何也”。○解云:欲言先有,不应言作;欲言先无,军是常役,故执不知问。○注“为军”至“官也”。○解云:鲁人前此止置司徒、司空以为将,下各有小卿二人辅助其政。其司马事省,盖总监而已,故但有一小卿辅之。今更置中军司马将之,亦置二小卿辅助其政,故曰为军置三卿官也。然则问者云三军者何,师答之云三卿也者,谓言作三军者,正是致司马之职。三卿之官为军将也。○注“卿大”至“小异”。解云:卿大夫者,皆是爵号,但大同小异而已。若总而言之,皆曰卿大夫;若别而异之,乃贵者曰卿,贱者曰大夫耳。如此注者,欲道一卿二大夫,所以总名三卿之意也。○注“方据”至“三卿”。○解云:言卿与大夫,析而言之其实有异,而皆谓之卿者,方据上卿言其中下者,遂得卿称,故得通言三卿也。其二小卿谓之中下者,盖二者相对有尊卑,若似《大司马》叙官云:大司马卿一人,小司马中大夫,军司马下大夫然。
作三军,何以书?欲问作多书乎?作少书乎?故复全举句以问之。○复,扶又反。
'疏'注“欲问”至“问之”。○解云:欲道所以不直言何以书而举作三军者,弟子之意,欲问《春秋》之义书其作三军者,为是嫌其作军大多而书乎?为是嫌其大少而书乎?故复全举经文一句军之头数问之。若直言何以书,但问主书,无以见其数,故言此也。
讥。何讥尔?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说古制司马官数。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襄公委任强臣,国家内乱,兵革四起,军职不共,不推其原,乃益司马作中卿官,逾王制,故讥之。言军者,本以军数置之。月者,重录之。○省,所景反。相上,息亮反,下同。治,直吏反。共,音恭。
'疏'注“说古制”。○解云:言古者司马一官但上卿一人,下卿一人;上士一人,下士一人而巳,无以两者。以其言者,不作军将故也。○注“古者”至“为治”。○解云:何氏之意,知古者但有司徒、司空典事者,正以《诗》云“乃召司徒,乃召司空”,不以司马,故知司马事省,总监而已。然则司徒卿一人,其大夫二人;司空卿一人,其大夫二人;司马卿一人,其大夫一人,所谓诸侯之制,三卿五大夫矣。云襄公委任强臣者,谓三家季孙宿之徒是也。云国家内乱者,谓举事不由君命,即下十二年“遂入运”之属是也。云乃益司马作中卿官,逾王制,故讥之者,言乃益司马,谓添益其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