阉宦简史-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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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社会的潜台词可以这样浅显表述:第一,阉人压根不应该有性行为;第二,即使有性行为,也压根不该如此进行。可以说,绝大多数人执着于第二条,而从未对第一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故此,一整套让阉人变成阉人的权力体系逃脱了审问,而阉人本身则受到了无休止的盘诘。
从这点出发,我们妄图再次回头用一种平静的心态审视阉人的性方式,并尽量避开道德上的空洞盘问,而从技术角度看待他们对此的不懈努力。众所周知,阉人因为无法传宗接代而被视作对皇权毫无觊觎之心,所以禁止他们的婚姻生活是应有之意。但东汉、北魏、唐、明、清后期等阉党繁盛的时代,一些得势阉人却被允许结婚并收养义子——他们的性生活受到家庭这种正当方式的保护,而财物和爵位,则可以不同程度地遗传。从这个角度来说,阉人的性是被社会化了的性——财产关系是其核心,生物意义上的性快感反倒置于次席。
尽管如此,阉人们也从未放弃对性快感的追逐;家庭,则是一件包裹性的外衣,为光明正大地披上这件合法外衣,历代阉人们付出了艰苦的努力——这样的努力在动荡时代显得尤为有效 。不过这样的说法还是令人生疑:阉人缔结家庭的权利是他们争取而来的。事实上,缔结家庭有违施阉者的初衷,但作为对阉人们在其他事项上的奖掖,他们的这种行为被默许了——为取得这种默许,他们不得不在战事一类的问题上表现得忠勇有加。当然,这一切得以成立的最大前提是:阉割的意义已由代死之刑变为了宫廷服务的需要。
但家庭的界限很快被突破,阉人们也习得了他所在时代的士人风气,纳妾、嫖妓等事件不断发生。讲排场的安德海去南方为皇帝置办龙衣,竟然不忘携带名妓十名同往;而此后的李莲英、小德张等,都跟当时的著名妓女多少有些瓜葛。不过,这种以金钱为纽带的性交往方式,多少掩盖了历史的真相——事实上,在明代后期的宫廷里,早已形成了一种乌托邦风尚:阉人跟宫女的公开婚姻。尽管神宗和崇祯极力禁止此事,但丝毫没能见效——这种风尚一直持续到满人入关。在神宗之前,明代中后期的大多数帝王都认为,阉人性能力既然已经丧失,所以即使跟嫔妃们“对食” ,也不必太过计较。
但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是:失去男根的阉人,性生活如何可能?是的,我们有理由认为金钱和权势是他们组建家庭的筹码,但作为家庭生活的核心,性是如何被实现的?据《潜书》记载,“太监性淫,不胜其扰。交接之际,其阳亦突出将寸。”正是靠这不足一寸的“突起”,妻妾也“不胜其扰”——这个词必须被不断琢磨,才可在一种想象的空间里完成对阉人异性性方式的构造与把握。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他们很多时候需要借助“器具”:火(烫),针(刺),鞭(抽)。在今天,这些器物往往被当做施虐/受虐型性行为的辅助工具,并挂在成人用品商店出售,但我们仍然没有足够的理由将之完全排除出变态范畴。而假具,显然也颇为流行,以至于闹出人命,从而进入当时著述者的眼界:“今日都下有一阉竖比顽,以假具入小唱谷道不能出,遂胀死,法官坐以抵偿,人间怪事,何所不有。”
自体性行为(1)
这样的情景在古典才子佳人小说里屡屡出现:男女主人公在雕梁画栋的屋子里调情,仆人则在窗户外面观淫 。这如果尚且算不上什么的话,那“通房丫头”这个建制就多少有些尴尬了:她名义上是男主人的妾,但往往充当的,却是男女主人性事上的助手——铺床,叠被,替男主人穿衣服,帮女主人梳头发。尽管她偶尔可以得到男主人的“临幸”,但在独占欲极强的女主人的严密监视下,她往往得不到什么机会。况且,在中国帝政日益加强的漫长时代里,所有有钱娶得起两个以上老婆的人,都无形中扮演着皇帝这个终极男人的妾的角色。一种男子的理想形体和气质逐渐形成了:广舒长袖,温文尔雅。在各种金石药物的帮助下,他们终于颇具一副“仙风道骨”,我们把这叫做:风度。而男子的配饰,也从宝剑变成了扇子,或者萧,交通工具,则由马变成驴,再变成轿子。再仔细琢磨“玉面书生”“风流倜傥”这样的词,你也许会明白,正妻在大多数时候都不能得到性上的满足,何况妾。所以,在中国古代,基本形成了女性作为稀缺资源的乡野社会和男性作为稀缺资源的上流社会这种二元对立模式。
靠门第观念和武力维护着的这种二元结构,基本是两个封闭的、不相互流通的圈子:上流社会多余出来的女性,决计不会跑到农夫那里去;而乡野社会多余出来的男子,宁肯兄弟数人共用一个妻子,也几乎没有溜上哀怨贵妇人床榻的可能。合法而完备的卖淫制度虽然为解决富余男子的性问题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但仔细想来,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卖淫只会让更多的处于经济弱势的乡野女子跑到有钱人扎堆的城里去,这无疑加剧了上述矛盾。除了卖淫,正经穷人家的女儿还可以选择去有钱人家帮佣,而男子,则只能当佃户。我说的是,在漫长的农耕文明下,乡野社会的男子并没有太多流动的机会,他们进阶的唯一出路是:科考。科考跟采女 一样,通过层层选择与规训,最终只有符合帝王审美趣味的人,才能来到帝王身边并成为一名新贵。
女人作为一种财产,只会向上流社会富集,这直接促使了壮阳偏方、御女术及秘戏图在贵族中的流行。但这终究没能使他们像种马一样强健,相反,贵族日益没落了——从体魄上和精神上莫不如此。在这种景况下,女主人跟家奴之间的淫乱,再也不是什么秘密。但女仆们,则显然只能“用手指儿告了消乏”——中国关于手淫的记载,多是发生在年轻女仆身上。这并不说明混迹于贵族中间的女仆受到了比乡野村夫更多的性压抑,事实上,在男权社会中,女人无论如何,都处于被描述的境地,更何况跟上流社会伴生的女人——她们天生处于话语中心,我的意思是,她们的一举一动受到书写者的严密注视。在一种把玩心态的驱使下,手淫女仆逃脱了道德的检阅,成为腐朽的上流社会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议题。这种强势话语最终使乡野村夫的性问题没能浮出水面——千百年来,关于他们的辞藻少的可怜,要么是“刁民”,要么是“饿脬”。至此,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手淫作为基本的自体性方式,在中国古代不是没有大面积并持久地存在过,而是被主流视野长期忽视了。
作为对这种忽视的补救,一种意淫文化被发展了起来,从屈原到曹植到曹雪芹,他们像怨妇一样从隐喻到隐喻,从不肯直接摆明自己的态度和观点,他们让君王去猜。中国文人少有指日发誓者,而多有对月舒怀者,可以说是这种意淫文化侵蚀的结果。在强大的帝王面前,文人都自觉把自己扮作了女性,这使得他们跟阴柔的事物有了一种惺惺相惜的情感,借此,他们集体自阉了。
所以,只有一个问题最终构成了性问题的核心:阉人的性,或者说是受阉后的知识分子 的性。因为缺乏一个正常的、阳刚的出口,使得性能量不得不依赖手、口、眼睛、耳朵、鼻子等器官得到宣泄。性的宣泄方式直接影响文化的走向——在此,我不惮于背上机械主义的骂名,而从简给出一种大致的对应关系,并略加说明 :
(性的正常宣泄通道被堵塞)
器官 特征 文化及器物
手 机巧的 内绣鼻烟壶
口 味觉的 满汉全席
眼睛 视觉的 仕女图
耳朵 听觉的 笛子,古筝
鼻子 嗅觉的 古董,发霉的经卷
正是通过这些器物,中国古代文化人在塑造着他们的性方式的同时也被他们的性方式塑造着——今天我们终于悲哀地看到,这种漫长的互动实质上是一个相互伤害的过程。相对于中国文化中阴茎的长期缺席,在西方,它则是长期在场的 ——西方人甚至以它为本位。这直接导致了今日他们在文化上的强势。而对于男子的手淫问题,西方文化也并未采取回避的态度 。
对于同性性行为,我们首先需要做一个风尚史意义上的回顾。
古希腊人在鸡奸问题上从不躲躲闪闪,普遍流行于老师和学生间的同性恋行为被认为是传输男性美德——当然,精液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美德的载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它还能够提供婴儿的灵魂。但如果一个成年男子让别的成年男子鸡奸,他则会受到耻笑,大家认为他在此事上扮演了女人。这种成年男子与少年男子间的亲密关系大多是在公共体育馆中结成的,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完全裸体。体育馆在古希腊的职能是:运动,洗浴,喝酒,讨论哲学。后来的许多学者为了给那个先贤辈出的时代留点面子,竭力证明这种师徒间的鸡奸采用的是股间性交法,但历史学家威廉·阿姆斯特朗·珀西第三在《古希腊的鸡奸和教育学》中说,肛门插入更常用。古希腊剧作家阿里斯托芬曾经嘲笑过那些用屁股性交的人,但在那个时代,他的观点显然毫无市场。
酷喜鸡奸的希腊人并不以阴茎的雄壮为美,相反,他们的画家为了蔑视外国人和奴隶,都情愿给他们安上斗大的阳具。对细小阴茎的偏好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可以寻求到牵强的解释:在大的阴茎里,精子会变凉,变得没有生殖力。今天,我们只要稍动脑筋,便会对古希腊人这种审美倾向做出令人信服的猜想:细小的阴茎相对适合鸡奸。
到了罗马人那里,这种风尚并未得到继承。在他们看来,将屁股对准别人的阴茎简直不可思议。他们的男性气概完全是在战场和女人身上来体现的,与此相伴,大阳具受到推崇。罗马的将军会根据士兵阳具的大小来委任他们,可以相见,在这种将阳具作为权势象征的社会,阉人会受到怎样的“礼遇”——《罗马帝国衰亡史》中的一句谚语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人们对阉人的态度:“如果你有一个阉人,就杀了他;如果你没有,就买一个来,杀了他。”
基督教的兴起让一切不以生殖为目的的性行为都趋于衰微。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权力-话语”建构过程:凡不合乎基督教性道德的性行为,都是反自然的。背负自然的名义,异性恋被认定为人类的天性,与此同时,同性恋则成为违背人性、违背天理的行为。当异性恋成为所有人的观念并一代代流传时,同性恋作为一种可能的性方式,不再遭人们鞭笞和讥讽,它俨然已被遗忘了。所以当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性学先驱遮遮掩掩地谈到同性恋时,人们瞪大了眼睛,他们惊诧的不是性学家的奇谈怪论,而是世间居然还有同性恋这么肮脏的事!
在中国,情况相对简单。尽管同性恋可以追溯到黄帝那里 ,但直到1740年,满清政府才将鸡奸刑事化——成人间出于自愿的鸡奸也将受到惩戒 。作为中国同性恋史上的一个立法事件,它明确无误地传达出这样的信息:性被道德化了。此前对性的一切立法都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在整个私有制时代,这样的立法原则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