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年以前的日本-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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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和迩吉师:《日本书纪》作王仁。日本史书中正式承认中国汉籍初次传入日本始自王仁。
⑧韩锻:是三韩人的锻工。
⑨吴服:是中国江南的纺织工。
⑩秦造、汉直:都是三韩移民;他们住在乐浪和带方二郡,自称是秦人、汉人之后。
八、佛教传入日本
下列两篇文件,第一篇录自《日本书纪》第十九卷,钦明天皇十三年条,第76—78页。第二篇录自《上宫圣德法帝说》。佛教由印度传入中国,又由中国传入朝鲜。由朝鲜百济直接传入日本。佛教是传入日本最早的宗教。
(一)录自《日本书纪》第十几卷
(钦明天皇)十三年①冬十月,百济圣明王(更名圣王)遣西部姬氏达率怒(口利)斯致契等,献释迦佛金铜像一躯,幡盖若干,经论若干卷,别表赞流通礼拜功德云:是法于诸法中最为殊胜,难解难入,周公孔子尚不能知。此法能生无量无边福德果报,乃至成辨无上菩提。譬如人怀随意宝,逐所须用尽依情。此妙法宝亦复然,祈愿依情无所乏。且夫远自天竺,爰洎三韩,依教奉持,无不尊敬。由是百济王臣明谨遣陪臣怒(口利)斯致契奉传帝国,流通畿内,果佛所记,我法东流。是日,天皇闻已,欢喜踊跃。诏使者云:朕从昔来,未曾得闻如是微妙之法。然联不自决,乃历问群臣曰:西蕃献佛,相貌端严,全未曾看,可礼以不?苏我大臣稻目宿祢奏曰:西蕃诸国一皆礼之,丰秋日本岂独背也。物部大连尾舆,中臣连镰子同奏曰:我国家之王天下者,恒以天地社稷百八十神,春夏秋冬祭拜为事。方今改拜蕃神,恐致国神之怒。天皇曰:宜付情愿人稻目宿祢,试令礼拜。大臣跪受而忻悦,安置小垦田家,勤修出世业,为因净,舍向原家为寺。(下略)
(二)录自《上宫圣德法王帝说》②
志癸岛天皇(钦明天皇)御世戊午年③十月十二日,百济圣明王始奉渡佛像、经论及僧等。天皇敕授苏稻目宿祢大臣,令兴隆也。
①钦明天皇十三年:即公元552年。
②《上宫圣德法王帝说》是关于圣德太子的最早传记,由几部分材料合编而成书的。本书所选的是最初的一部分。
③佛教由百济传入日本的年代,说法不一。依据《法王帝说》所载的戊午年,即公元538年。这和《日本书纪》所载钦明十三年(公元552年),佛教始由百济传入日本的年代不同。日本学者一般赞同《法王帝说》的说法,即佛教在公元538年,始由百济正式传入日本。
第二部分 奈良平安时期
一、上宫圣德法王帝说
译自《世界历史事典》第二十七卷,第87页。圣德太子是用明天皇的皇子,原名厩户皇子,公元593年,被推古天皇立为皇太子,任摄政。他信奉佛教,奖励儒学。为了提高皇权,抑制豪族实力,他在公元603年制定冠位十二阶。这是他效法隋唐进行改革的开始。
(前略)少治田宫云,御宇天皇(推古)之世,上宫厩户丰聪耳命,与屿大臣(苏我马子)共辅天下之政,兴隆三宝①,起元兴、四天皇等寺②,制爵十二级:大德、少德③、大仁、少仁、大礼、少礼、大信、少信、大义、少义、大智、少智。
池边天皇(用明)之后穴太部间人王,出厩户时,忽产上宫王。王之命,幼少聪敏有智。到长大,一时听八人白言,辨其理。又闻一知八,故号曰厩户丰聪八耳命。池边天皇甚爱念其太子升德王,令住宫南上大殿,故号上宫王。
①三宝:即佛宝、法宝、僧宝。
②元兴寺:亦称法兴寺或飞鸟寺。四天皇寺:一般称四天王寺。
③少德:即小德。
二、宪法十七条
录自《日本书纪》第二十二卷,推古天皇十二年条,圣德太子颁布十七条宪法,以提高皇室威权。这是日本最古的一部成文法。
(推古天皇)十二年①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亲笔作宪法十七条:
一曰,以和为贵,无忤为宗。人皆有党,亦少达者。是以或不顺君父,乍违于邻里。然上和下睦,谐于论事,则事论自通,何事不成。二曰,笃敬三宝。三宝者,佛法僧也,则四生②之终归,万国之极宗,何世何人,非贵是法,人鲜尤恶,能教从之。其不归三宝,何以直枉。三曰,承昭必慎,不谨不败。四曰,群卿百寮,以礼为本。其制民之本,要在乎礼。上不礼而下非齐,下无礼以必有罪。是以群臣有礼,位次不乱。百姓有礼,国家自治。五曰,绝 弃欲,明辨诉讼。其百姓之讼,一日千事。一日尚尔,况乎累岁。顷治讼者,得利为常,见贿听谳,便有财之讼,如石投水;乏者之讼,似水投石。是以贫民则不知所由,臣道亦于焉阙。六曰,惩恶劝善,古之良典。是以无匿人善,见恶必匡。其 诈者,则为覆国家之利器,为绝人民之锋剑。亦佞媚者,对上则好说下过,逢下则诽谤上失。其如此人,皆无忠于君,无仁于民,是大乱之本也。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滥。其贤哲任官,讼音则起。奸者有官,祸乱则繁。世少生知, 念作圣。事无大小,得人必治。时无急缓,遇贤自宽。因此,国家永久,社稷勿危。故古圣王为官以求人,为人不求官。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公事靡 ,终日难尽。是以迟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尽。九曰,信是义本。每事有信,其善恶成败要在于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无信,万事奚败。十曰,绝忿弃瞋,不怒人违。人皆有心,心各有执。彼是则我非,我是则彼非。我必非圣,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是非之理,讵能可定。相定贤愚,如镮无端。是以彼人虽瞋,还恐我失。我独虽得,从众同举。十一曰,明查功过,赏罚必当。日者,赏不在功,罚不在罪。执事群卿,宜明赏罚。十二曰,国司国造,勿敛百姓。国靡二君,民无二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与公,赋敛百姓。十三曰,诸任官者,同知职掌。或病或使,有阙于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识。其以非与闻,勿妨公务。十四曰,群臣百寮,无有嫉妒。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妒之患,不知其极。所以智胜于己则不悦,才优于己则嫉妒。是以五百岁之后,乃今遇贤,千载以来难待一圣。其不得贤圣,何以治国。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凡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则以私妨公,憾起则违制害法。故初章云:上下和谐,其亦是情欤。十六曰,使民以时,古之良典。故冬月有间,以可使民。从春至秋,农桑之节,不可使民。其不农何食,不桑何服。十七曰,大事不可独断,必与众宜论。少事是轻,不可必众。唯逮论大事,若疑有失。故与众相辨,辞则得理。
①推古天皇十二年:即公元六○四年。
②四生:即卵生、胎生、湿生和化生,指一切生物而言。
三、大化改新诏
录自《日本书纪》第二十五卷。公元645年,孝德天皇仿效中国王朝年号,建元曰“大化元年”,这是日本有年号的开端。大化改新诏是在大化二年(公元646年)颁布的新诏书,其内容是效法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改革。
(大化)二年春正月甲子朔,贺正礼毕,即宣改新之诏曰:其一曰,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①,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②,处处屯仓,仍赐食封,大夫以上各有差。降以布帛,赐官人百姓有差。又曰,大夫,所使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其二曰,初修京师,置畿内国司、郡司、关塞、斥候、防人、驿马、传马,及造铃契,定山河。凡京每坊置长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按检户口,督察奸非。其坊令,取坊内明廉强直堪时务者充。里坊长,并取里坊百姓清正强干者充。若当里坊无人,听于比里坊简用。凡畿内,东自名垦横河以来,南自纪伊兄山以来,西自赤石栉渊以来,北自近江狭狭波合坂山以来,为畿内国。凡郡以四十里为大郡,三十里以下,四里以上为中郡,三里为小郡。其郡司并取国造性识清廉、堪时务者,为大领、少领,强干聪敏工书笔者为主政、主帐。凡给驿马传马,皆依铃传符尅数。凡诸国及关给铃契,并长官执,无,次官执。其三曰,初造户籍、计帐、班田收授之法。凡五十户为里,每里置长一人,掌按检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驱赋役。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随便量置。凡田长三十步、广十二步为段,十段为町。段,租稻二束二把;町,租稻二十二束。其四曰,罢旧赋役而行田之调。凡绢、絁、丝、绵,并随乡土所出。田一町绢一丈,四町成匹,长四丈,广二尺半;絁二丈,二町成匹,长广同绢;布四丈,长广同绢、絁,一町成端。别收户别之调,一户资布③一丈二尺。凡调到物盐贽,亦随乡土所出。凡官马者,中马每一百户输一匹。若细马每二百户输一匹。其买马值者,一户布一丈二尺。凡兵者,人身输刀、甲、弓、矢、幡、鼓。几仕丁者,改旧每三十户一人(以一人充厮),而每五十户一人(以一人充厮),以充诸司,以五十户充仕丁一人之粮。一户庸布一丈二尺,庸米五斗。凡采女者,贡郡少领以上,姊妹及子女形容端正者(从丁一人,从女二人),以一百户充采女一人粮,庸市、庸米皆准仕丁④。
①子代之民:即天皇和皇族的私有民。
②部曲之民:即臣、连、伴造、国造等地方贵族的私有民。
③资布:即上等麻布。
④仕丁:即服役的壮丁。
四、班田收授
译自《世界历史事典》第二十二卷,第93—97页。大化改新诏书颁布后,把土地和人民收归国有,成为公地公民。在这基础上,效法唐朝的均田制,实行班田授法。在《养老令》中关于户法与田令的原文,摘译如下:
1。户令
凡户以五十户为里,每里置长一人,令掌检校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缴赋役。若山谷险阻,地远人稀处,随便量置。
凡户皆五家相保,一人为长,以相检察,使勿造非违。如有远客来过止宿,及保内人有所行诣,并令告知同保。
凡户逃走,令五保追访,三周①不获,除帐,其地还公。在未还之间,五保及三等以上亲均分佃食,租、调代输。户内口逃,同户代输。六年不获,亦除帐。地准上法。
凡造计帐,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京、国官司责所部手实②,具注家口、年纪。若全户不在乡,即依旧籍转写,并显不在所由。收讫,依式造帐连署,八月三十日以前,申送太政官。
凡户籍六年造一次,起自十一月上旬,依式堪造。里别为卷,共写三通。其缝皆注其国、其郡、其里、其年籍。使五月三十日以前内讫。二通申送太政官,一通留国内。其杂户、陵户之籍更写一通送各本司。所须纸笔等调度皆令当户出。勘量国司所须多少,临时斟酌,不得侵损百姓。其籍至官,并即先纳后勘。若有增减隐没不同,随状下推。若国承错失,即在省籍具注事由。国亦注帐、籍。
2。田令
凡给口分田,男二段,女减三分之一。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