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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九评苏共中央公开信-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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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绝不会改变的。因此,就帝国主义的本性来说,它是绝不愿意接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只要有可能,帝国主义总是要破坏以至消灭社会主义国家,总是要侵略和奴役别的国家和民族。
  历史表明:只是由于种种不利的客观原因,帝国主义才不敢冒险发动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战争,或者被迫停战,接受某种程度的和平共处。
  历史也表明:帝国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始终存在着尖锐的复杂的斗争,有时甚至发生直接的军事冲突和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即使在不发生热战的情况下,帝国主义仍然不断进行冷战,帝国主义国家同社会主义国家实际上是处在冷战共处的状态中。帝国主义国家在积极扩军备战的同时,总是千方百计地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方面反对社会主义国家,甚至进行军事挑衅和战争威胁。帝国主义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冷战,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反对这种冷战的斗争,这是国际范围内阶级斗争的表现。
  帝国主义不但对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全世界到处推行它们的侵略计划和战争计划,镇压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运动。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不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坚决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同帝国主义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这种阶级斗争,时紧时松,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赫鲁晓夫却不顾这些铁的事实,一味宣扬帝国主义已经承认和平共处的必要性,并且把社会主义国家和全世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看作是同和平共处政策不相容的。
  在赫鲁晓夫看来,甚至当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反动派向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军事威胁和武装进攻的时候,或者提出损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和尊严的屈辱性要求的时候,社会主义国家也还是只有退让再退让,迁就再迁就。
  正是按照这种逻辑,赫鲁晓夫把他在加勒比海危机中步步退让,拿原则作交易,俯首贴耳地接受美帝国主义的屈辱性要求,叫做“和平共处的胜利”。
  正是按照这种逻辑,赫鲁晓夫把中国在中印边界问题上坚持正确的原则,把中国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对印度反动派的武装进攻实行自卫反击,叫做“破坏和平共处”。
  赫鲁晓夫有的时候也讲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之间的斗争,但是,他是怎样看待这个斗争的呢?
  赫鲁晓夫说:“必须努力使两种制度之间不可避免的斗争变成只是两种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
  在这里,政治斗争不见了!
  赫鲁晓夫还说,“列宁的不同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原则意味着不仅仅没有战争,意味着不是暂时的、不稳定的休战状态。它以这些国家之间保持友好的经济和政治关系为前提,规定建立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和平国际合作。”
  在这里,任何斗争都不见了!
  赫鲁晓夫像魔术师一样,变来变去,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抹煞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对立,抹煞社会主义阵营和帝国主义阵营的根本矛盾,抹煞国际范围内的阶级斗争,把两种制度和两个阵营之间的和平共处变成了“全面合作”。
  第二个问题:和平共处能不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总路线?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总路线,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最根本的原则,必须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最基本的内容。
  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最根本的原则是什么呢?这就是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
  列宁说过:“同先进国家的革命者和一切被压迫民族结成联盟,反对所有的帝国主义者,这就是无产阶级的对外政策。”(列宁:《俄国革命的对外政策》,《列宁全集》第二十五卷,第七十二页。)列宁所提出的这个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指针。
  在社会主义阵营形成以后,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这就是: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关系,同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关系。
  因此,在我们看来,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总路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下,发展社会主义阵营各国之间的友好互助合作关系;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支援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这三项内容是互相联系的,缺一不可的。
  苏共领导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政策的总路线片面地归结为和平共处,我们要问,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怎样处理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呢?难道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只是和平共处的关系吗?
  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之间,也必须相互遵守五项原则,绝不容许破坏兄弟国家的领土完整,绝不容许侵犯兄弟国家的独立主权,绝不容许干涉兄弟国家的内政,绝不容许在兄弟国家内部进行颠覆活动,绝不容许在兄弟国家关系中违反平等互利的原则。但是,仅仅实行这些原则,是远远不够的。一九五七年宣言指出,“这些原则是很重要的,但是还没有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的全部实质。兄弟般的互相援助,是它们的相互关系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这种互相援助有力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原则。”
  苏共领导把和平共处作为对外政策的总路线,这实际上就是意味着取消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互助合作关系,把社会主义的兄弟国家当作资本主义国家一样看待,这也就是意味着取消社会主义阵营。
  苏共领导把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总路线片面地归结为和平共处,我们要问,社会主义国家又应当怎样处理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关系呢?难道掌握了政权的无产阶级,同还没有获得解放的阶级兄弟,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关系,不是相互支援的关系,而仅仅是和平共处的关系吗?
  十月革命以后,列宁曾经一再指出,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推进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根据地。斯大林也说过:“在一个国家内胜利的革命,不应当把自己看做是独立自在的东西,而应当看做是用以加速世界各国无产阶级胜利的助力和手段。”“它是世界革命进一步发展的强大基地。”(斯大林:《十月革命和俄国共产党人的策略》,《斯大林全集》第六卷,第三百四十四页,第三百四十七页。)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政策,绝不能仅仅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关系,还必须正确地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还必须正确地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同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把支援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作为自己的国际主义义务,作为对外政策的重要内容。
  同列宁和斯大林相反,赫鲁晓夫把和平共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总路线,这也就是从对外政策中排除了支援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这个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任务。这绝不是对和平共处政策的什么“创造性发展”,而是借口“和平共处”,背弃了无产阶级国际主义。
  第三个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共处政策能不能作为全世界所有共产党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总路线?能不能代替各国人民的革命?
  我们认为,和平共处指的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指的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无产阶级只有在取得了革命胜利之后,才有可能和必要实行和平共处政策。对于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来说,他们的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统治,争取自己的解放,而不应该也不可能同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实行和平共处。
  因此,把和平共处引伸到被压迫阶级同压迫阶级、被压迫民族同压迫民族的关系中去,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共处政策引伸为资本主义世界各国共产党和革命人民的政策,或者要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服从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共处政策,都是错误的。
  我们一向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正确地执行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有利于揭露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有利于团结一切反对帝国主义的人民和国家,从而也有利于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斗争。同时,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革命斗争,直接打击和削弱侵略势力、战争势力和反动势力,有利于世界和平事业和人类进步事业,从而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争取实现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正确地执行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同各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利益是一致的。
  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争取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同各国人民的革命,这毕竟是两类不同的问题。
  中共中央六月十四日给苏共中央的复信指出:“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实行和平共处,这是一回事。和平共处根本不容许、也完全不可能触动共处国家的社会制度的一根毫毛。而各国的阶级斗争,民族解放斗争,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这是另一回事。这些斗争,都是为了改变社会制度的激烈的、你死我活的革命斗争。和平共处根本不能代替各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任何一个国家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只能经过本国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
  在阶级社会中,把和平共处看作是“解决社会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的最好的和唯一可行的道路”,把和平共处看成为“整个当代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这是完全错误的否定阶级斗争的社会和平主义,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明显的背叛。
  早在一九四六年,毛泽东同志就对这两类不同的问题加以区别,并且明确地指出:苏联同美国、英国、法国在若干问题上达成的妥协,“并不要求资本主义世界各国人民随之实行国内的妥协。各国人民仍将按照不同情况进行不同斗争”。(毛泽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的几点估计》,《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一千一百八十一页。)
  这是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正确方针。正是在毛泽东同志的这个正确方针的指导下,中国人民毅然决然地把革命进行到底,取得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
  同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针相反,苏共领导把已经掌握政权的无产阶级在处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关系方面的政策,同全世界所有共产党的总路线混为一谈,企图用前者代替后者,要各国共产党和革命人民一律服从苏共领导的所谓“和平共处”总路线。他们自己不革命,也要别人不革命,他们自己不反对帝国主义,也要别人不反对帝国主义。
  关于这一点,苏共中央的公开信和赫鲁晓夫最近的一些讲话力图加以否认。他们说,指责苏共领导把和平共处引伸到被压迫阶级和压迫阶级、被压迫民族和压迫民族的关系中去,是“骇人听闻的诽谤”。他们甚至装模作样地说,和平共处“不能适用于资本主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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