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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17新唐书(上)-第1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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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都护府 
  都护一人,正三品;副都护二人,从四品上;长史一人,正五品上;司马一人,正五品下;录事参军事一人,正七品下;功曹参军事、仓曹参军事、户曹参军事、兵曹参军事各一人,从七品上;参军事三人,从八品上。 
  都护掌统诸蕃,抚慰、征讨、叙功、罚过,总判府事。 
  ○上州 
  刺史一人,从三品,职同牧尹;别驾一人,从四品下。武德元年,改太守曰刺史,加使持节,丞曰别驾。十年,改雍州别驾曰长史。高宗即位,改别驾皆为长史。上元二年,诸州复置别驾,以诸王子为之。永隆元年省,永淳元年复置。景云二年,始参用庶姓。天宝元年,改刺史曰太守。八载,诸郡废别驾,下郡置长史一员。上元二年,诸州复置别驾。德宗时,复省。元和、长庆之际,两河用兵,裨将有功者补东宫王府官,久次当进及受代居京师者,常数十人,诉宰相以求官;文宗世,宰相韦处厚建议,复置两辅、六雄、十望、十紧州别驾。 
  长史一人,从五品上;司马一人,从五品下;录事参军事一人,从七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下;司功参军事一人、司仓参军事一人、司户参军事二人、司田参军事一人、司兵参军事一人、司法参军事二人、司士参军事一人,皆从七品下;参军事四人,从八品下;市令一人,从九品上;丞一人,从九品下;文学一人,从八品下;医学博士一人,从九品下。 
  ○中州 
  刺史一人,正四品下;录事参军事一人,正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上;司功参军事、司仓参军事、司户参军事、司田参军事、司兵参军事、司法参军事、司士参军事各一人,正八品下;参军事三人,正九品下;医学博士一人,从九品下。 
  ○下州 
  刺史一人,正四品下;别驾一人,从五品上;司马一人,从六品上;录事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下;司仓参军事、司户参军事、司田参军事、司法参军事各一人,从八品下;参军事二人,从九品下;医学博士一人,从九品下。 
  诸军各置使一人,五千人以上有副使一人,万人以上有营田副使一人。军皆有仓、兵、胄三曹参军事。刺史领使,则置副使、推官、衙官、州衙推、军衙推。 
  ○京县 
  令各一人,正五品上;丞二人,从七品上;主簿二人,从八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下;尉六人,从八品下。 
  ○畿县 
  令各一人,正六品上;丞一人,正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上;尉二人,正九品下。 
  ○上县 
  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尉二人,从九品上。 
  ○中县 
  令一人,正七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 
  ○中下县 
  令一人,从七品上;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 
  ○下县 
  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 
  县令掌导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季冬,行乡饮酒礼。籍帐、传驿、仓库、盗贼、堤道,虽有专官,皆通知。县丞为之贰,县尉分判众曹,收率课调。武德元年,改书佐曰县尉,寻改曰正。诸县置主簿,以流外为之。京县、上县,丞皆一人;畿县、上县,正皆四人。七年,改县正复曰尉。贞观初,诸县置录事。开元,上县万户、中县四千户以上,增尉一人。京兆、河南府诸县,户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户一万以上置义仓督三人。其后畿县户不及四千,亦置尉二人,万户增一人。凡县有司功佐、司仓佐、司户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狱、门事等,畿县减司兵,上县有司户、司法而已。凡县皆有经学博士、助教各一人,京县学生五十人,畿县四十人,中县以下各二十五人。 
  上镇,将一人,正六品下;镇副二人,正七品下;仓曹参军事、兵曹参军事各一人,从八品下。中镇,将一人,正七品上;镇副一人,从七品上;兵曹参军事一人,正九品下。下镇,将一人,正七品下;镇副一人,从七品下;兵曹参军事一人,从九品下。每镇又有使一人、副使一人。凡军镇,二万人以上置司马一人,正六品上;增仓曹、兵曹参军事各一人,从七品下。不及二万者,司马从六品上,仓曹、兵曹参军事正八品上。 
  上戍,主一人,正八品下;戍副一人,从八品下。中戍,主一人,从八品下。下戍,主一人,正九品下。 
  镇将、镇副,戍主、戍副,掌捍防守御。凡上镇二十,中镇九十,下镇一百三十五;上戍十一,中戍八十六,下戍二百四十五。仓曹参军事,掌仪式、仓库、饮膳、医药、付事、句稽、省署钞目、监印、给纸笔、市易、公廨。中镇则兵曹兼掌。兵曹参军事,掌防人名帐、戎器、管钥、马驴、土木、谪罚之事。上镇:有录事一人,史一人,仓曹佐一人、史二人,兵曹佐、史各二人,仓督一人、史二人;中镇:录事一人,兵曹佐一人、史四人,仓督一人、史二人;下镇:录事一人,兵曹佐一人、史二人,仓督一人、史一人。凡军镇,五百人有押官一人,千人有子总管一人,五千人又有府三人、史四人。上戍:佐一人、史二人;中戍:史二人;下戍:史一人。唐废戍子,每防人五百人为上镇,三百人为中镇,不及者为下镇;五十人为上戍,三十人为中戍,不及者为下戍。开元十五年,朔方五城各置田曹参军事一人,品同诸军判司,专莅营田。永泰后,诸镇官颇增减开元之旧。 
  五岳、四渎,令各一人,正九品上,掌祭祀。有祝史三人,赍郎各三十人。 
  上关:令一人,从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中关:令一人,正九品下;丞一人,从九品下。下关:令一人,亦从九品下。掌禁末游,察奸慝。凡行人车马出入,据过所为往来之节。凡关二十有六,京四面关有驿道者为上关,元驿道者为中关,余为下关。丞掌付事、句稽、监印、省署钞目,通判关事。上关:录事一人,府二人,史四人,典事六人;中关:录事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典事四人;下关:府一人,史、典事各二人。典事掌巡雉及杂当。初,诸关置都尉,亦有它官奉敕监者。上津置尉一人,掌舟梁之事;府一人,史二人,津长四人。下津尉一人,府一人,史二人,津长二人。永徽中,废津尉,上关置津吏八人。永泰元年,中关置津吏六人,下关四人,无津者不置。 
  
志第四十 兵 
  古之有天下国家者,其兴亡治乱,未始不以德,而自战国、秦、汉以来,鲜不以兵。夫兵岂非重事哉!然其因时制变 ,以苟利趋便,至于无所不为,而考其法制,虽可用于一时,而不足施于后世者多矣,惟唐立府兵之制,颇有足称焉。 
  盖古者兵法起于井田,自周衰,王制坏而不复;至于府兵,始一寓之于农,其居处、教养、畜材、待事、动作、休息,皆有节目,虽不能尽合古法,盖得其大意焉,此高祖、太宗之所以盛也。至其后世,子孙骄弱,不能谨守,屡变其制。夫置兵所以止乱,及其弊也,适足为乱;又其甚也,至困天下以养乱,而遂至于亡焉。 
  盖唐有天下二百余年,而兵之大势三变:其始盛时有府兵,府兵后废而为广骑,彍骑又废,而方镇之兵盛矣。及其末也,强臣悍将兵布天下,而天子亦自置兵于京师,曰禁军。其后天子弱,方镇强,而唐遂以亡灭者,措置之势使然也。若乃将卒、营阵、车旗、器械、征防、守卫,凡兵之事不可以悉记,记其废置、得失、终始、治乱、兴灭之迹,以为后世戒云。 
  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后周,而备于隋,唐兴因之。隋制十二卫,曰翊卫,曰骁骑卫,曰武卫,曰屯卫,曰御卫,曰候卫,为左右,皆有将军以分统诸府之兵。府有郎将、副郎将、坊主、团主,以相统治。又有骠骑、车骑二府,皆有将军。后更骠骑曰鹰扬郎将,车骑曰副郎将。别置折冲、果毅。 
  自高祖初起,开大将军府,以建成为左领大都督,领左三军,敦煌公为右领大都督,领右三军,元吉统中军。发自太原,有兵三万人。及诸起义以相属与降群盗,得兵二十万。武德初,始置军府,以骠骑、车骑两将军府领之。析关中为十二道,曰万年道、长安道、富平道、醴泉道、同州道、华州道、宁州道、岐州道、豳州道、西麟州道、泾州道、宜州道,皆置府。三年,更以万年道为参旗军,长安道为鼓旗军,富平道为玄戈军,醴泉道为井钺军,同州道为羽林军,华州道为骑官军,宁州道为折威军,岐州道为平道军,豳州道为招摇军,西麟州道为苑游军,泾州道为天纪军,宜州道为天节军;军置将、副各一人,以督耕战,以车骑府统之。六年,以天下既定,遂废十二军,改骠骑曰统军,车骑曰别将。居岁余,十二军复,而军置将军一人,军有坊,置主一人,以检察户口,劝课农桑。 
  太宗贞观十年,更号统军为折冲都尉,别将为果毅都尉,诸府总曰折冲府。凡天下十道,置府六百三十四,皆有名号,而关内二百六十有一,皆以隶诸卫。凡府三等:兵千二百人为上,千人为中,八百人为下。府置折冲都尉一人,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长史、兵曹、别将各一人,校尉六人。士以三百人为团,团有校尉;五十人为队,队有正;十人为火,火有长。火备六驮马。凡火具乌布幕、铁马盂、布槽、锸、䦆、凿、碓、筐、斧、钳、锯皆一,甲床二,妗欢泳呋痤脑抟唬芈砩唬最俊⒆惆斫匀蝗司吖唬溉弧⒑岬丁㈨率⒋笥劇置薄肿啊⑿刑俳砸唬蠓咕哦罚锥罚宰员福⑵浣殡小⑷志卟赜诳狻S兴餍校蚴悠淙攵龈F浞纤尬勒撸└浮⒑岬抖选!
  凡民年二十为兵,六十而免。其能骑而射者为越骑,其余为步兵、武骑、排手、步射。 
  每岁季冬,折冲都尉率五校兵马之在府者,置左右二校尉,位相距百步。每校为步队十,骑队一,皆卷槊幡,展刃旗,散立以俟。角手吹大角一通,诸校皆敛人骑为队;二通,偃旗槊,解幡;三通,旗槊举。左右校击鼓,二校之人合噪而进。右校击钲,队少却,左校进逐至右校立所;左校击钲,少却,右校进逐至左校立所;右校复击钲,队还,左校复薄战;皆击钲,队各还。大角复鸣一通,皆卷幡、摄矢、弛弓、匣刃;二通,旗槊举,队皆进;三通,左右校皆引还。是日也,因纵猎,获各入其人。其隶于卫也,左、右卫皆领六十府,诸卫领五十至四十,其余以隶东宫六率。 
  凡发府兵,皆下符契,州刺史与折冲勘契乃发。若全府发,则折冲都尉以下皆行;不尽,则果毅行;少则别将行。当给马者,官予其直市之,每匹予钱二万五千。刺史、折冲、果毅岁阅不任战事者鬻之,以其钱更市,不足则一府共足之。 
  凡当宿卫者番上,兵部以远近给番,五百里为五番,千里七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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